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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1-12-20
 

邵阳学院文件

                  邵院政字〔202183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211216

 

 

 

 

 

 

 

 

 

邵阳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鼓励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学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专利条例》及《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优先原则。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质量优先,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把高质量贯穿学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

(二)突出转化导向原则。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化提升;

(三)强化政策引导原则。发挥资助奖励、考核评价等政策在推进改革、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并不断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强化转化运用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本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

(二)软件著作权;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的本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机构、全体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各类学生以及在本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管理

第五条 执行本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和所有权属于学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在本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利用本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和所有权属于本校。

第七条 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的本校研究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和所有权归属由本校和接受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的,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和所有权属于本校。

第八条 本校派遣出国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以及在本校时已经进行有关研究,而在国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应当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九条 与国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应由本校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就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订立具体条款。

第十条 退休、调离本校后或者因各种原因与本校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 1 年内作出与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校所有。

第十一条 本校科研人员科学研究过程中,特别是科研任务完成后,凡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本校进行登记以便讨论决定是否申请知识产权。符合申请知识产权条件的,应当优先申请知识产权,再以发表论文、技术交流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处理知识产权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在产学研合作办、成果转化与应用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湖南省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加强对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国家、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保护和管理;

(三)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校与合作单位、学校与职务发明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工作;

(五)培训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骨干,开展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管理研究;

(六)组织、确定并办理专利的申请、维持、价值评估和放弃等事务,加强对学校CPC账号的统一管理,遴选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规范学校师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

(七)组织和推进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与实施;

(八)宣传、普及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法律知识,开设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课程和讲座,增强师生员工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意识;

(九)调解、处理学校有关专利及软件著作权争议或纠纷,为师生员工提供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法律咨询;

(十)其它在专利及软件著作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探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导航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前,鼓励教师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知识产权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围绕学校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国际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十四条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学院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学校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完善校企合作知识产权申请模式。充分挖掘高校的科研及人才资源优势,积极服务企业生产实际,有效整合校企双方的合作需求,学校鼓励教职工走向基层、走进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与企业共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

第十六条 实行无形资产入账管理。对于当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由产学研合作办、成果转化与应用中心会同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知识产权申请与费用

第十七条 我校师生员工在完成职务发明创造时,填写邵阳学院知识产权申请登记表,经二级学院或部门审核盖章、第一发明人签字后,到产研办登记、备案,同时将知识产权申请正式文案发送至指定邮箱,产研办将会同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文案评估合格后,第一完成人方可提交,否则将不给予科研奖励(资助)和个人职称晋级加分等待遇。

第十八条 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对于经评估认为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发明人利用相关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申请费用,具有包括:

(一)申请费(申请费、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等);

(二)实质审查费;

(三)专利代理费。专利授权后学校承担授权印花税和前三年的年费。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学校拨款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用于本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发明专利授权后三年的年费、授权后的奖励及专利转化后的奖励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任何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许可、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反本规定,并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应当及时向学院和产学研合作办、成果转化与应用中心提出专利申请,如未及时申请,由此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务发明人提出的发明创造申请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如出现涉嫌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经学校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将追究职务发明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未获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职务发明成果作为非职务发明成果申请专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予以追求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专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负有为发明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合作办、成果转化与应用中心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211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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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530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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