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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程序规定
2020-10-29 法律法规
 湖南省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程序规定

 

(湘档发〔2015〕5号   2015年10月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州)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追究本省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以下统称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调整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等过程中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具体是:

一、档案收集违法违纪行为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四)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七)擅自销毁档案的;

(八)涂改、伪造档案的;

(九)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十)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十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

(十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

(十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

(十四)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十五)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十六)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档案利用违法违纪行为

(十七)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十八)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十九)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十)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第三章 管辖及报送制度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重大、复杂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是指:

(一)涉案档案巨大的案件,指属于二级以上档案,或档案价值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做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三)存在档案安全重大隐患的案件,指因管理缺陷或者违规操作等原因使得档案涉密信息不当披露、或档案库房失火、水淹,档案转移押运丢失等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档案安全事件的案件、以及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黑客攻击档案信息系统;档案毁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第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普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实行年报制度,应在每一年的12月前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案件处理情况和本地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统计材料。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复杂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在受理以后,应及时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案件情况。

案件报送材料包括个案立案材料、处理材料、向有关部门的移送意见。

 

第四章 案件查处

第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能导致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应当制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拒不按照《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导致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协助、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如实回答询问。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可参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查办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能导致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可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对于反应的情况属实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第九条及第十条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保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受理。

(二)   立案审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可能违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的行为,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进行立案审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通过初步核查的举报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进行立案审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三)调查取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案件调查应形成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等调查材料。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且依职责无权处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三)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且依职责无权处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法违纪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移送案件处理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的材料须列明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由移送机关,移送双方应在移交清单的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的,接受移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移送的材料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接受移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对不予立案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移送材料。

第十九条 接受移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

人员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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