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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08-11-30 规章制度 邵阳学院党政办
 
邵院政字[2008]47号
 
邵阳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邵阳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整个“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业务指导,制订“质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教务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项目立项评审以及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推荐评审。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
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并实现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学校教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应规定进行。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项目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采取以系为单位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各系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选择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校级项目评审和省级、国家级项目推荐工作。
(四)学校审定校级项目立项建议名单和省级、国家级推荐项目名单,批准校级项目立项名单以及省级、国家级推荐项目名单。
(五)教务处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四、检查验收
第九条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项目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必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和组织校内专家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的验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教务处将组织校内专家开展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预验收结论进行全面整改,确保省级和国家级项目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责令加强建设,限期达到合格,在此期间,学校不再接受该单位其它“质量工程”项目的申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建设经费,学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安排项目经费;对于项目奖励经费,学校一次性拨付。
省级项目按省拨经费给予1:1配套,教育部项目按教育部拨付经费给予1:2配套。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合理性的审查。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超支部分自筹解决。专项经费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在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编制详细的项目经费预算。在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提交项目建设任务书和经费预算之前,原则上不予经费开支。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经费使用明细表。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成果与重要论文奖励等,其中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材料印刷费、出版费。
5、办公费:包括与开展项目有关的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设备购置费: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购置;需要实行学校统一招投标制度采购的,按学校的招投标采购程序办理。
7、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应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和调研差旅等,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或挪作它用,其中支付项目组学生的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具体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邵  阳  学  院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教学质量 改革项目 管理办法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08年11月26日印发
校稿:向文江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