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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

2020-11-11
 

 

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适用本细则。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和其他行业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有关要求执行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煤矿等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统一使用省应急管理厅开发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必须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障单位从业人员依法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含初次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每年年度再培训或复训,下同)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目标、内容、形式、学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培训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的学时、内容应当满足国家公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要求。

第十条 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前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日常监督管理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湘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其所属的安全培训机构原则上由省应急管理厅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其他单位管理的培训机构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将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分配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系统账号和全国培训管理平台录入信息。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对三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参照全国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配备与所从事培训类别相适应的实际操作培训设施设备,并使用实操设施设备组织实操教学。鼓励培训机构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加强培训机构条件建设。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基本条件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理论培训,包括远程培训。采用网络学习方式的网络学习平台应当将平台课程安排、过程管理等内容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培训数据应当联网共享。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师的管理,教师应当在所教学专业领域或者相应作业类别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并接受必要的岗位业务知识专门培训。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详细、如实准确记录安全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安全培训档案保管期限应当与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三章  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考试)的考试机构接受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抽查,并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导。省应急管理厅考试机构设在省安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省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平台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和自建考试点考试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考试点工作;

(六)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市州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三)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和省考试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配合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二)负责本考点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本考试点考试有关视频和其他数据资料的存储保管;

(四)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试点的设置应当坚持高效、便民、合理原则。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设置考试点应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后,按标准建设并经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考试点的人员配备和场所布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考试点应当设置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公示板;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计算机考试考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考场规则;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接入省级监控平台;计算机考场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计算机,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必须按照国家要求,配备相应作业类别的模拟仿真考试设备或实际操作考试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考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并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并同时接入省级监控平台。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安全生产考试满分均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且无违纪违规取消考试资格的,允许在2个月内申请免费补考一次;如遇不可抗力原因申请补考时间按有关规定顺延;补考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实行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按程序报考试机构研究同意后,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在具有相应工种考试能力并经测试合格的实际操作考试点进行,不具备相应考试条件或未经测试合格的单位不得组织实际操作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现场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采用现场操作方式的,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并经考评人员签字后由考试点存档和录入全省培训考试系统;采用仿真模拟方式的,由仿真模拟设备自动对接上传成绩至全省培训考试系统,未对接上传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试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考试题库。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省级题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要严格按照全国安全生产考试有关政策要求执行。省考试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考评人员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考评员证,并建立全省考评人员查询库;考评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考评培训和定期轮训。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交考试报名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考试点应当对报考人员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应当视为不具备考试资格。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考试进行现场监考;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考试纸质试卷的,考试机构应当试卷密封存档。

考试记录、试卷档案、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考生申请核发的证件有效期一致。

考试过程中,对冒名顶替考试、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对象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允许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规定实行收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各考核发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专项经费。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应当符合相应行业条件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有关要求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申请证书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应行业条件规定的所需资料。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6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种类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证书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健康书面承诺或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和上述其他条件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省属和中央在湘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应急管理厅日常监督管理培训机构培训的三项岗位人员由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发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培训机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初审,经省应急管理厅复核批准后发证。

第三十条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合格后,办证申请资料可由安全培训机构代为从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系统提交;省政府政务服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办证资料经权限发证部门资料审核通过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所注册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注册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可以向具有发证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实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与国家规定的PVC卡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证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个人,登录应急管理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申请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如遇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注册不成功无法领取电子证书的,由发证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实体证书或纸质证书。

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是证书唯一查询途径,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建立证书查询平台或系统。取得证书的个人,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从首页-服务栏进入证书查询系统,或登录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应证书。

第三十二条 证书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期满前60日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期满前30日内,持证人可向原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申请复审或换证,也可以由从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复审和换证;未按规定复审、换证或复审、换证未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件复审和换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按规定完成年度再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年度再培训记录由持证人所在单位保管备查,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再培训任务或无记录的应当重新培训。

 

第五章  系统平台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考试机构负责全省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系统平台电子文件的存储保管和省级系统平台硬件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负责按省应急管理厅发证处室要求管理升级维护系统软件。

第三十四条 全省培训考试发证系统用户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省应急管理厅发证处室管理;审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培训机构应当将系统使用人员实名制基本信息和角色权限书面提交省应急管理厅发证处室分配账号,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报告更改账号信息。

账号须实名制登记人本人使用,不得将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或借给他人登录。

第三十五条 培训对象的原始数据资料由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现场审查和扫描录入考试点和考试机构分别负责管理系统中考生资格的初审和复核;发证部门负责发证资料的审核。培训对象对培训报名时提交的报名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全省培训考试发证系统直接或交换共享的办理记录、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文件可采用在线方式归档。培训、考试、发证管理过程中形成其他纸质档案的,由办理部门按国家纸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

电子文件的存储保管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储保管应在不同存储载体和介质上储存备份至少两套,并建立备份策略,包括增量备份或全量备份、备份周期、核验和检测机制、离线备份介质及其管理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以及《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6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6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