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医院职工(临聘人员除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结婚葬礼以及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生日,乔迁新居,开业庆典等事宜。严禁医院职工操办和参加“谢师宴”、“庆功宴”、“升学宴”。
第三条 领导干部除婚礼、葬礼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关规定,在婚丧事宜中,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本人及子女婚庆事宜;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
(三)接受或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四)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五)用公款送礼;
(六)动用公车和占用公共资源;
(七)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八)其他违反《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
(一)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超过2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二)用于婚礼仪式的车辆不准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三)简化婚礼、葬礼仪式,严格控制操办时间。
第六条医院职工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第七条 操办婚事应提前10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填写《医院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丧葬事宜应于事后报告实际情况,医院职工操办丧事后15 日内,应填写《医院职工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报告办理情况,报纪检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备案。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相关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医院职工操办婚礼实行承诺制度。操办婚礼前,写明拟操办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