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器械(耗材)代表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药、器械(耗材)代表的行为,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规范管理医药、器械(耗材)代表工作中,医院党政领导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部门管理责任,各临床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
第二章 医药、器械(耗材)代表管理
第三条 医院医药、器械(耗材)代表分为营销代表和学术代表,营销代表需提供经营企业的法人委托书,相同企业在我院的法人委托不超过两人;学术代表必须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大型生产企业的人员,并且提供企业的授权身份证明。
第四条 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器械(耗材)代表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资产装备部、药学部和信息网络中心等医疗诊疗区域活动。
第五条 医院建立医药、器械(耗材)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器械(耗材)代表需在医院药学部、资产装备部及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的医药、器械(耗材)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医院为登记备案的医药、器械(耗材)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医药、器械(耗材)代表进入医院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牌。对于新进的医药、器械(耗材)代表必须到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经审核后发放临时工作牌,由纪检监察室指定相应职能部门按程序接洽。
第六条 医院纪检监察室建立医药、器械(耗材)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器械(耗材)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七条 医院规定医药、器械(耗材)代表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记录、有接待流程,并严格执行。原则上接待人员为医院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每周三下午为药学部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为资产与装备部接待时间:每周二下午为医院的业务学习时间,允许学术代表进入医院医疗区域。对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药械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三章 医院内部管理
第八条 医院纪检监察室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器械(耗材)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上报医院纪委,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第九条 医院在医疗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60天,及时发现、记录、保留医药、器械(耗材)代表在医院的活动信息。
第十条 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公示举报途径,举报经查实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医院在医疗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大对“九不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风警示教育。
第四章 监督监管
第十二条 医药、器械(耗材)代表违反医院管理规定,擅自进入医院医疗区域者,医院将进行处罚,第一次违规由纪检监察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第二次违规将进行全院通报,对所涉及的品种暂停采购一个月;第三次违规将终止该医药、器械(耗材)代表所在公司在我院的所有业务。医药、器械(耗材)代表进入医院医疗区域开展销售、为商业目的的统方等违规行为,由医院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医药经营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器械(耗材)代表,第一次由医院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第二次违规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全院通报,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第三次违规由医院纪委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院党委会依法做出处分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委员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药 器械 管理办法
发:各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