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医专附属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2002年2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经院行政办公会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医院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及工勤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热情服务,做到“以病人为中心”,防止一切责任性、技术性差错、事故、纠纷的发生。
第二条 各种纠纷首先由各科室自行处理,凡科室自行处理的纠纷,医院对当事科室和当事人不予处罚。凡投诉到医院的纠纷,属医疗、医技方面的差错、事故、纠纷由医务部主管;护理纠纷、差错、事故由护理部主管;患者因打架、斗殴、流氓、盗窃等非医疗事件引起的纠纷由保卫科主管;如属行政后勤方面引起的医疗纠纷,则由行政科主管。处理纠纷时,牵涉到其他部门的,相关部门一定要主动协助处理,紧密配合,不得推诿。各分管副院长负责督查指导。凡投诉到医院的纠纷,处理结束后按《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细则》进行处罚,责任到科,追究到人。
第三条 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差错、事故、纠纷,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与此同时,科主任和/或护士长应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并及时向有关职能科室报告。重大纠纷及医疗事故,医院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能科室及院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明确下达指示,如情况需要,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全院各部门在接到职能科室或院领导关于处理纠纷的通知后应积极参予,及时到达指定位置接受任务。任何部门、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予纠纷处理,否则按《邵阳医专附属医院医德医风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相关条例给予处理,管理者另扣当月职务津贴,并通报批评。
第四条 严禁本院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就医院纠纷私自发表议论,或暗通情况,唆使病人或家属到医院吵闹,扩大事态,制造事端。一经发现,在职职工下岗待聘3个月,聘用人员立即予以辞退,离、退休人员罚款300元(从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坚持医疗差错、事故、纠纷报告登记制度。所有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的当事科室均应在一周内填写《医疗纠纷鉴定表》(附表1)交医务部。如当事人是进修生、实习生,由当事人的带教老师填写。当事人逾期不填者扣绩效工资50~100元,如拒绝填写则扣绩效工资200元。科室自行处理的差错纠纷,科室内应如实详细记录。如疑为医疗事故,科室应如实报告医院,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所有投诉到医院的医疗纠纷,由医务部通知当事科室负责人先行调查处理。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对病人或家属进行解释、说明。科室处理不了的,应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意见,报医务部或有关职能科室,由相关职能科室派人会同科室负责人调查处理。
第六条 处理纠纷时,病人的主管医师或上级医师,科室负责人及医院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共同参加,必要时院领导参加。为了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正常医疗秩序,保卫科在必要时派人参加,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医院财产安全。未及时赶到者,按本制度第三条处理。
第七条 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的当事人以及有关的医务人员有义务向医院或科室调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旁证材料,拒绝者扣绩效工资50~500元。
第八条 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的定性及责任认定由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裁定或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特殊情况下医疗差错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责任认定后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科室或个人,当事科室或个人对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向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材料。医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再次调查并讨论后再次鉴定,此次鉴定为院内终审结论,若当事科室仍不服,可申请外院专家鉴定,鉴定费由当事科室承担。
第九条 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的处理材料由医务部、护理部整理存档,内容包括: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材料。
(2)医院当事人的申诉材料、情况反映及有关人员的旁证材料。
(3)调查人员的调查记录。
(4)调查人员所写的调查报告。
(5)医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发言记录及结论。
(6)医疗纠纷鉴定表。
(7)个人或科室检讨及整改措施。
(8)医院处理决定。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的科室要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半个月内召开科室整改会议,职能部门应派人参加,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方案及处理措施报医务部或护理部。
第十一条 根据医院学术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医务部按照本制度及《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细则》对当事人、当事科室做出经济处罚,特殊复杂情况由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或擅自取消。发生差错、事故如果触犯刑法或执业医师法,由司法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有关责任人、责任科室的经济处理由财务科、监察室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实习、进修生的差错、事故、纠纷处理:
(1)实习生和无处方权的进修生的医疗行为出现差错、事故、纠纷由带教教师承担责任,实习生和无处方权的进修生退回。由于管理方面的问题,科室、带教教师及科主任也应承担《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细则》中规定的相应责任。
(2)有处方权的进修生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事故、纠纷,由科室上级医师及科主任按《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细则》承担各项责任。进修生本人或选送医院要负担全部经济损失的10~15%,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医院非临床、医技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引起的纠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为鼓励科技兴院,对经过医院论证批准立项或引进推广的高难度新技术、新项目,引起的第一例技术性医疗纠纷,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以后出现的医疗纠纷则按《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细则》处理。如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引起的责任差错、事故、纠纷,当事科室及本人按《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细则》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及《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细则》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未处理的医疗纠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及《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细则》解释权归医务部。
邵阳医专附属医院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