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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章程》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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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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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章程》核准书

 

邵阳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2014124日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邵阳学院章程》,经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南省教育厅

                 20141231


邵阳学院章程

 

    

      邵阳学院是20023月由原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原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留学生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87月,当时定名为“邵阳师范学院”,1959年更名为“邵阳师范专科学校”,1965年由郭沫若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93年更名为“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是先后由四所学校合并而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工程专科学校。其前身为“湖南大学邵阳分校”,创建于1975年。1979年合并冷水江基础大学,1981年与湖南农学院邵阳分院合并,1991年与邵阳工业专科学校合并,1993年更名为邵阳高等专科学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以德立人,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践行“明德、求真、共生、超越”的校训,弘扬“共生共荣、唯实唯新”的校风、“明德明理、笃学笃行”的学风和“修德修身、敬业精业”的教风,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培养了大批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取得了许多科技创新与应用成果,为湖南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面向未来,学校将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依法治校、改革兴校、人才强校、特色铸校”的办学方略,立足湖南、辐射周边、面向全国,以工学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与应用型大学相适应的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把学校建设成为全国同类院校中一流的应用型本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邵阳学院”,英文名称为“Shaoyang University(缩写SYU)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七里坪。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分为七里坪校区(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七里坪)、李子园校区(邵阳市邵水西路328)和江北校区(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

学校网址为:http//www.hnsyu.net/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依法招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依法与国()内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用教职工,调整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实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方面的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积极倡导和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支持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与管理应用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国际化战略,实行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邵阳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反腐倡廉体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

()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学位评定、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工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邵阳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师生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设立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对学校办学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顾问成员由校长聘任。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二级教学单位。

二级教学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二级教学单位实际,制定二级教学单位发展规划;

()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就二级教学单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对职权和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研究教学、科研和行政方面的工作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研究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委员分会(或教授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事务公开,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教学机构和科研机构。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公平获得赴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分类管理,并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级、奖惩和工资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益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制度,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和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教育体系,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提供完善的场地和设施,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校友及社会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人员是邵阳学院校友:

()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依法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凡与学校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均利用校内各种媒介予以公布,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照学校授权面向社会筹措资金。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资源,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外形为正圆,由蓝、紫、白三色构成。外圆上下分别为中英文校名标识,圆内以书本、齿轮、电子运行图三元素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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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由大红绸面、金黄字徽构成。校名采用郭沫若手迹(专用字体)居旗面右下3/5位置,校徽置校名正上方。校旗呈长方形,长宽比为32;规格为2800×1920mm;校旗杆套为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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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为《邵阳学院校歌》,阎肃作词,孟庆云作曲。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118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邵阳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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