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海外专家>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24-09-18 海外专家 国际交流处
  
                                         邵阳学院文件

                                                                                                                邵院政字〔2022〕6号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22年3月18日

 

 

 

 

 

邵阳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邵阳学院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校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遵循“统一领导、外事归口、使用主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外籍教师使用部门、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外籍教师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

第八条  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其中,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九条  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为拟聘任外籍教师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所需材料,按规定提交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处协助拟聘任外籍教师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办理好来华许可及居留许可后,国际交流处应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子文本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第十  国际交流处为拟聘任已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  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遵循申请、审批、招聘的原则。原则上使用部门应提前一学期向人事处提交招聘计划,人事处汇总报学校批准后进行招聘。

第十  学校与聘任的外籍教师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  人事处负责汇总专业外籍教师招聘计划,并报送学校审批;负责专业外籍教师招聘、面试、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所有外籍教师工资、福利发放等工作。

第十  国际交流处负责所有外籍教师涉外事务,协助使用部门做好语言外籍教师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负责语言类外籍教师招聘、面试、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十  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外籍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以及教学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审核教学计划及使用的教材等,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

二十  使用部门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协助国际交流处为外籍教师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语言能力强的中青年合作教师,协助外籍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等工作。原则上语言外籍教师按“一比一”配备,专业外籍教师视其汉语水平,酌情配备。合作教师酬劳参照教研室主任标准执行。

第二十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外籍教师水、电、气等后勤保障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外籍教师网络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  保卫处协调国家安全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的安全工作,配合使用部门、国际交流处处理外籍教师安全、保密、应急突发事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保障、支持外籍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促进中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教育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使用部门在考核中予以反映,并由国际交流处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处理后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3条的。
      学校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

二十八  不得非法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组织聘用外籍人员非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二十九  聘请外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短期访学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F字或相应类别签证。参照本办法对外籍专家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管理。
      三十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