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学院
2024年4月8日
邵阳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由教育部审批,以我校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以满足人才培养需求,提升我校整体办学水平。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符合国家人才培养要求及学校教育发展需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进行宗教传播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应与我校和国外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相符,合办的专业在学校已有的本科专业中遴选。
第六条 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相关二级学院确定合作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确定后提交学校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条 学校批准并授权后,国际交流处与外方合作院校签署合作协议,提交申报材料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国家规定正式招生,未获批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宣传或招生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归口国际交流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1.国际交流处主要工作为:
(1)拟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制度;
(2)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管理;
(3)部署与审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年报、评估和延期等事宜,与外方合作院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络接洽;
(4)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他重大事项。
2.教务处(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主要工作为: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审核项目培养方案,管理学生学籍,核定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3.计划财务处主要工作为: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审定和经费管理;
4.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招生就业与创新创业指导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保卫工作部(维稳办)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条 国际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及部分教学管理。专业实施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专业课程、共同开发课程的教学管理,辅助引进课程教学等工作。
1.国际学院主要工作为:
(1)办理学生入学手续,建立学籍及档案,做好学生行为管理、宿舍管理、资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素质教育、国防教育、就业创业指导等;
(2)组织学生进行海外实践,派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深造;
(3)会同外方合作院校、专业实施学院制定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4)做好引进课程教学安排、教材审核、考试组织、成绩管理、教学文件留存等工作;
(5)协助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实验、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
(6)负责外方教师来校的教学和生活安排;
(7)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项目评估等工作。
2.专业实施学院主要工作为:
(1)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研室,选派优质教师担任课程教学任务;明确合作课程中教师的职责、任务等,指导中方教师与外方教师做好课程对接;
(2)与国际学院、外方合作院校共同协商制定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及审定课程教学大纲;
(3)负责中方课程、共同开发课程的教学安排、教材征订、考试组织、成绩管理、教学文件留存等;
(4)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实验、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
(5)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科竞赛,协助国际学院做好学生专业教育、职业规划、考研和出国指导工作;
(6)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抓好教学质量监控;
(7)协助完成项目评估、专业调研等工作。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十一条 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任务的本校教师由项目实施学院负责遴选,任课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教学经验丰富。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类课程课酬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协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工作的二级学院,每年提供2万元工作经费。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变更或终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变更或终止时,对尚在项目内就读的学生,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顺利完成课程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变更或终止需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