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院政字〔2024〕27号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学院
2024年4月8日
邵阳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国际教育发展趋势的需要,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其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学历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语言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审批、来华签证、学籍管理、毕(结、肄)业审核、学位授予、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以及相关外事协调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批,协助课程勾选、考试安排和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等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收费标准的审定及经费管理。
第六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保卫工作部(维稳办),基建与后勤服务中心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七条 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日常管理、汉语教学、成绩管理、国际校友联络。主要工作为:
1.办理学生入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将相关文件及材料提交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备案;
2.会同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制定学历生人才培养方案,负责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课程设置;负责制定语言生教学计划和汉语课程教学大纲;
3.做好国际学生汉语课程的教学、教材征订、课程勾选、考试组织、成绩管理、教学文件留存等;
4.协助做好学历生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
5.负责国际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宿舍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奖学金评定等。
第八条 专业所属二级学院负责学历生专业教育课程、集中实践课程的教学管理,主要工作为:
1.做好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课程设置,负责撰写教学大纲;
2.做好学历生专业课程的教学、教材征订、考试组织、成绩提交、教学文件、质量监测等工作;
3.做好学历生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
4.关注学历生学习行为、心理健康、安全等方面表现。
第四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风俗习惯,以及相互之间的文化差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学校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为宗教有关活动提供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参加校外兼职、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如有违反,将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违规兼职经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与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设施及财物,应按价赔偿。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不得酗酒,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不得私自更换或强占宿舍,不得损坏、私自拆卸、改装宿舍内设备。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安静。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如确有必要校外住宿,应填写申请,经国际学院批准,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交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寓留宿他人。
第二十一条 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通知按时办理离校手续,完成离校手续后10天内离校,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宿。
第六章 医疗与保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购买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医疗费用自理,或根据所购保险、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国际学生的处分由国际学院起草请示,国际交流处初审,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下达后,由国际交流处报上级部门备案。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交由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学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非单独编班学历生由国际学院编至同年级同专业的新生本科班级;若某一专业学历生新生人数超过15名,则单独编班,由国际学院统一安排教学,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教学工作量纳入学校统一核算,课程课酬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工作正常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单独编班的专业所属二级学院提供2万元/年的工作经费;为非单独编班的专业所属二级学院按国际学生人数提供相应工作经费:国际学生达15人(含)以上为1.5万元/年、10-14人为1万元/年、10人以下为0.5万元/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邵阳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原《邵阳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邵院政字〔2017〕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