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院政字〔2017〕51号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邵阳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17年9月4日
邵阳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国际教育发展趋势的需要,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学生教学管理与监控、学籍管理、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考试与成绩管理、学生来华签证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及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历教育国际学生考试及成绩管理等。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有效护照签证页、录取通知书、国际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到校后,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并报管辖区域派出所;入境后30天内办理国际学生居留许可。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学生报到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未缴纳相关费用者学校不予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一月未缴费者,取消入学资格。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我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因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入)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申请休学或按要求应当休学者,向学校提交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办理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 课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由教务处直接编班到同年级同专业的新生本科班级,若某一专业国际学生新生人数超过30,则单独编班,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学;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由承担教学任务的二级教学单位另行编班,由国际交流处统一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三条 各学院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可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活动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课程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单独制定,报教务处批准,交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
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成绩由任课老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成绩由任课老师填写成绩单,报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存档。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课程考核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查)或补考时,应当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才能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期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参加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记零分,必须重修,并视情节轻重,按《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重修、补考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课堂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衣衫不整者进入教学区域。
第二十条 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十一条 上课时要专心听讲,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二十二条 要保持教室整洁、肃静的良好环境。在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吃零食和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吸烟。未经许可不准在教室内开展非教学活动。
第四节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考试、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节假日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 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每3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对旷课者除进行教育外,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或擅自外出二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或擅自外出三至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五至七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或擅自外出八至十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或擅自外出十天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学历生)或退学(非学历生)的处分,并上报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五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国际学生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和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风俗与生活习惯;学生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及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为宗教有关活动提供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爱护校园环境及校园设施,遵守校内公共秩序。违规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方面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不得私自更换或强占宿舍。爱护公寓财物,不得损坏、私自拆卸、改装宿舍内设备。损坏、遗失公物按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保持宿舍安静,不得有酗酒、高声喧哗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如确有必要校外住宿,应报国际交流处和国际学院同意,在国际学院领取《外国人散居登记表》,与房主一同到房屋管辖区的派出所和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在外居住登记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未经许可,国际学生公寓不得留宿他人。
第三十七条 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国际学生,应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10天内离校,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宿。
第七章 医疗与保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购买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费用自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医疗费用自理,或根据所购保险、按与保险公司约定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结、肄)业与学位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毕业实习,修满所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达到学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以补考或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对未完成学业年限中止学习的国际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后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发放结业证书。
第九章 奖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向省教育厅推荐申请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校内设立邵阳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退学)
国际学生的处分由国际学院起草请示,国际交流处会签,报校长办公会决议。国际学生被退学或开除学籍时,处分决定下达后,由国际交流处报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若受处分者为学历生,报省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触犯我国法律,应由国家刑事机关处理,学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学历生)或退学(非学历生)的处分:
(一)违反中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不服从学校决定安排,无理取闹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邵阳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邵院政字〔2016〕57号)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17年 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