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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2-14 通知公告 国际交流处
  
 邵阳学院文件

邵院政字〔201762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邵阳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171127

 

 

 

 

 

 

 

 

邵阳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使我校出国()工作的管理更加规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国际交流处是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包括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

第四条 出国()申请者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为国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无重大疾病和传染病,能胜任在国(境)外的出访任务。

第五条 处级干部因公出国()的请假报批严格按组织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学校涉密人员出()需严格按照涉密密级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应主动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

第二章 因公长期出国()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是指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出国()执行(高级)访问、合作科研、()修培训、攻读学位、任教等公务活动。期限一般为 3 个月()以上,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可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确定。

1.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有关部委、省级相关部门等资助出国()执行公务。

2.单位公派是指通过我校独立资助及自筹经费等方式出国()执行公务。

第八条 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必须坚持以下派出原则:

1.选拔公派出国()人员,应根据学校发展、师资培养、学科建设的需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2.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

3.出国()申请者必须是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学术带头人、业务骨干,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较强,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并符合相应项目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国()访问研修的基本条件。

4.公派出国()人员执行回国服务期限制度。回国后,须在学校连续服务5年及以上。上次出国()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者,回国后一般应在学校工作5 (或项目规定的工作年限) 以上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再次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对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者,可不受回国服务期限限制。

第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的工资等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的经费管理

1.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家汉办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执行。

2.学校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须执行因公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现行标准,资助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3.出国()人员出国前的境内语言培训费、差旅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期间无额外补贴。

第十一条 因公长期出国()工作管理

1.申请办理出国()手续时,为保证顺利成行,申请人必须提前3个月提交《邵阳学院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并提供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由所在单位和申请人共同确定的国()外研修计划,研修计划应明确国()外研修期间的具体任务及回校后体现研修成果的具体指标。

2.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应根据项目要求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南省教育厅或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3.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派出。因公长期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教师出国()工作学习,同时应加强管理,做好派出人员的计划、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

4.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出国()期间须遵守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如有违反,学校可立刻终止其研修项目,责令其回校,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5.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应严格执行研修计划,紧凑安排学习任务,密切联系接收方合作导师,确保研修质量,尽快提高业务素质。

6.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研修计划执行,变更计划须提前 2 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取消其留学资格,终止研修计划。

7.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抵达留学所在国(地区)后,7内将入学证明、居住地址等信息告知学校。每月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学校汇报思想动态、学习工作进展以及专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展情况等。

8.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工作研修期间,不得中途擅离国()外工作学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者,需按相关程序提前向学校及相关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但请假时间不得超15 天,且一切费用自理。未经学校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离岗者,将按照学校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处理。

9.出国()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工作学习任务。公务期满,应立即回国,不得擅自延长期限和改变身份、更改留学国别和留学单位。对国家公派出国()人员要求延长期限、改变身份、更改留学国别和留学单位的申请,学校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原则上不予同意;由学校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学习工作需要延长期限,必须在本次期满前 2 个月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并签署意见,交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审查,报学校审批后存档,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 3个月,学校不承担延长期内的任何费用。

10. 出国()人员在获得签证后成行前应持护照和机票行程单到其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报告离校日期,办理相关手续;按期回校后5个工作日应到其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报到,按相关规定上交护照并将有关学习工作档案材料交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存档。同时2周内提交出国()学习或工作总结(3000 字以上)学习工作成果证明材料,

11.留学期满回国人员应在回国后 1 个月内(假期顺延)在所在部门范围内做 1 次以研修成果为主题的学术报告,将研修成果整理成册,内部交流。

12.留学期满回国人员原则上应在回国 1 年内为本科生主讲1 门双语教学课程或 1 门国际教育项目课程,2 年内至少在国()外重要刊物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1 篇,或获得 1 项省部级及以上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因公长期出国()人员违约行为处理

1.对因返程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且在签证有效期内逾期未超过 1 个月者,学校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2.如未经学校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以内回国,应向学校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20%的违约金。

3.未经批准超过回国日期 3 个月(不含 3 个月)以上者,应向学校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4. 出国()人员或已经批准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出国目的、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追回全部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5.各单位应对照出国(境)人员的研修任务和预期效果跟踪落实出访成果。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按任务落实情况对出国(境)人员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 因公短期出国()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是指通过全部或部分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资助或经学校批准自筹经费的方式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授课、访问等公务活动。期限一般为 3 个月以内。

第十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必须坚持以下派出原则:

1.因公短期出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一般性考察,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

2.原则上任何人不得公费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办事处等团组出国()

3.公费短期出国()人员要精干内行,业务对口,年龄要适当;出访内容必须与职级身份相称,充分体现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经费管理

1.学校鼓励教职工自筹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经费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2.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出国()费用的必须经科技处签字同意,国际交流处审核确认。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由国()外方面提供出访经费的,若国()外提供的资助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数额,均不得再从科研费、事业费或学校其他经费中支付费用;若国()外方面提供的资助不足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数额,可由国际交流处根据该次出访任务批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经科技处签字同意,可从本人科研经费中补齐不足部分。

4.申请者申请时应出具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原件。

5.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出国()培训和洽谈校际交流等公务活动的团组,出访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由自筹经费如科研项目等经费支出的组团出访经科技处同意,报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据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核报。

6.计划财务处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组团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外汇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银行牌价换算。

第十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工作管理

1.国际交流处每年年底前负责制定下一年度出国()计划,报党委会研究。未在计划中的出访任务原则上不予安排。

2.申请办理出国()手续时,为保证顺利成行,必须提前 3个月,申请人填写《邵阳学院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申请表》,同时提供邀请函、出访日程安排等材料,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署名为第一作者和第一单位的论文录用通知、出访任务等信息,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下一步报批手续。

3.代表学校洽谈校际交流的团组,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2个。出访 1 国不超过5 天,出访两国不超过 8 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在境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停留时间,不准通过旅行社和其他渠道办理公费出国(),不准异地办理出国()证件,不准借因私名义改变身份出国(),不准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4.经学校批准的教学科研人员培训团组,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短期培训仅限在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完成,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业务实践活动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5.申请者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工作单位和所任实际职务,不得以学会、协会等社会兼职身份申报。凡担任党内职务或身份不便对外的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时,须同时拟任对外身份。严禁在因公出国()任务和人员报批中弄虚作假。

6.申请者出国()执行公务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同行。自有关部门受理报批件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半年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出国(境)执行公务。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7.因公出国()培训人员应经过严格选拔,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的迫切需要。选定合格的国()外承办机构,培训计划充实。

8.参加本系统或上级主管部门组团出国(),应由有组团资格的主管部门来函商请我校,并附组团文件或请示报告、出访详细日程、收费标准、经费来源等材料,经党委会决定是否参团。任何人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团组公费出国()。凡指定参团者姓名又不提供费用的商请函视为无效商请函。未经批准出国()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未经我校报批而取得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的,学校不予认可。

9.因公出国()申请者应按各驻华使领馆的要求办理相关材料和签证,如无故不去签证又不及时告知的,当事人 3 年内不得派出执行公务。

10.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国()证件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送省外办护照室,个人不得自存。对未按时上交出国()证件的,当事人3年内不得派出执行公务,学校还将追究其责任。任何因公出国()人员不得同时持用两本或以上有效出国()证件出国()

11.出国()人员成行前须到其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完公务回国后,2周内写出个人和团组书面总,经团长签字后交国际交流处,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否则将影响以后申请出国()执行公务。

12.出访者带回的技术资料等应上交学校图书馆或相关资料室,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出访实效。

第四章 出国()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出国()团组不得随意改变已经批准的出访路线及日程,要详实记录出访日志。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对外收授礼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出国(),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内部资料,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单位对出国(境)人员选派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第二十二条 报批前,国际交流处应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如实公示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任务、日常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无异议后,在报批时出具有关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在外期间,团长应组织团组成员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团组成员执行外事纪律等情况做好监督检查。遇突发意外情况,团长有责任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处应对出国团组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并在出访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公布此次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团组出国(境)前期、任务执行以及回国后的相关情况。对因公出国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同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本办法如与以前文件规定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邵阳学院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2.邵阳学院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申请表

 


附件1

       邵阳学院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单位:                             类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前往国家

(地区)

 

拟出国(境)年月与天数

 

费用来源及预算

 

 

联系电话

 

出国申请事由和研修计划(含出国目的、研修具体任务及预期效果,可另附页)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含对申请人研修计划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人事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组织部

审核意见

(限处级干部)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国际交流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注:

1.  随表提交邀请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2

邵阳学院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申请表

单位:                             类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前往国家

(地区)

 

拟出国(境)年月与天数

 

费用来源及预算

 

 

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含出访目的、预期效果)

 

 

 

 

 

 

 

 

 

 

申请人签名:                                                      

邀请单位名称、地址、基本情况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请注明经费来源及资助情况等)

 

 

 

 

 

 

负责人签名:                 盖章              

人事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组织部

审核意见

(限处级干部)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国际交流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注:

1.随表提交邀请函(需提供中文翻译件)、身份证复印件、中英文行程单,参加学术会议者还需提交论文录取通知书、论文保密审查件各一份。

2.签证后成行前请到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1712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