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院党字〔2017〕26号
★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附属医院党委:
现将《邵阳学院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
邵阳学院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湘组〔2012〕15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组〔2017〕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就医、继承财产、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申请出国(境)定居的,按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我校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由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处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须按以下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地、往返时间天数、费用自理以及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情况等)、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党委组织部查核以上材料后,申请人填写《邵阳学院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国际交流处、分管(联系)的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发放证照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查,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
2.申请人确属因私事出国(境)。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渠道出国(境);严禁因私事出国(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
3.出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支付因私事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境)内外各类机构(企业)的资助。
4.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应利用节假日或公休假期,按现有人事制度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因私出国(境)时间一次不超过公休假期,一年不超过一次。
5.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国家安全等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按制度实行集中管理。党委组织部专人负责、专柜保管,确保证照安全。
1.首次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时,须凭学校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方能办理。新申领到的证照须在5日内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已申领到的因私事出国(境)证照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将证照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过期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可由本人申请取回。如需换发,须按新申办证照规定办理,申领后在5日内将新证照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3.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在上任后5日内将所持有的有效期内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4.现任处级干部离任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退还给本人。
5.处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经审批同意后,党委组织部于签证前2天发放证件,签证后立即收回;出国(境)前3天发证件,回国后5天内交回。
第八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处级干部在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不许进入境外赌场赌博。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实,按规定先免职,后处理。党员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九条 对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组织审批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更改出国(境)路线、回国(境)后拒不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逾期未交且不能说明原因的,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要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教育管理,在出国(境)前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他们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