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邵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邵院党字【2018】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宪法》《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邵阳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教代会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合并召开,即简称“双代会”。教代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代会代表。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代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惩罚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按民主程序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教代会应尊重、支持校长和行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和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含已签订协议的引进人才)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校纪校规,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 工作认真,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和代表性,有参政议政能力。
(三) 关心、热爱学校,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代表的选举:
(一) 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领导下,按分配名额采取民主与协商的办法,提出候选人名单,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比例一般为20%),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 代表名额控制在教职工总人数的15%以内,原则上每个行政单位或分工会都应有代表。
(三) 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60%以上。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代表中应有工人、少数民族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等人员,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代表,代表中应考虑有工会和女工工作积极分子代表。
(四) 代表名额的分配,应贯彻“控制总数、全校平衡、有利工作”的原则,由校工会统一分配到各分工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退休、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不足的单位,经校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予补选。
代表校内调动,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一般不予补选。
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不称职的代表。
代表可按选举单位组成若干个代表团,每个代表团选举团长1人、副团长1-3人,推荐记录兼联络员1人。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校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的,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列席、特邀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不是代表的机关处室、教学教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离退休人员代表,民主党派等统战团体主要负责人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特邀代表(不含离退休人员)有被选举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就大会的中心议题发表意见,也可向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列为提案。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经校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校党委批准,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召开工会委员会与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取得多数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召开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应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由正式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并考虑各代表团的负责人。
教代会会议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设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立案审查组、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等,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采取差额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采取等额选举,由正式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分别由相应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委员会召集代表团长、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联席会议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每届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及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如遇重要事项,组织召开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
3.组织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4.教育、组织群众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
5.就学校民主管理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6.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团长的联席会议,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设立女职工和青年工作、民主管理、教学科研、生活福利、宣传教育、文体活动、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设主任(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和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教代会授权,办理属于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研究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
(二) 代表教代会检查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的落实,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校属二级单位实行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不足50人的,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
第二十九条 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参加,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校属二级单位学年工作报告、分工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校属二级单位的重要决策;按照学校规定和安排评议校属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十一条 校属二级单位分工会是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每届任期5年,负责教职工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所在校属各二级单位的学校教代会代表组成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小组,完成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属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属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模范地完成各项任务。校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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