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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条例(暂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09-12-14
 
    

  

邵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财政拔款、上级部门补助,接受捐赠,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类:

l、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7、医疗卫生器械:8、文具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及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协调与组织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和各部门实际需要汇总学校设备购置年度计划,并负责对该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相关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更与中检、资产评估及产权收益分配监缴工作;
(五)负责对各单位使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完好情况等资产保值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定期对校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六)参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竣工验收: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建帐、建卡、数据库管理和数据信息网络化、综合统计和数据上报工作: 
(八)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处理工作;
(九)负责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资产分别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办公设备(含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用具、后勤服务设施(含医疗设施、幼儿园设施)、土地、房产等资产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划拔给后勤服务中心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无形资产由科技处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拟订本部门资产添置计划:2、协助负责监督和检查资产的使用状况;3、参与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失的处理。
流动资产由计财处管理,并单独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建立两级管理机制,资产处代表学校为一级管理单位,其它各中层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各二级管理单位要指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领导和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对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以上有关人员名单须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和人事处备案。
二级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l、保管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确保帐、卡、物相符:2、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的完好率,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报损报失申报工作:4、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三章  申购、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各类资产的采购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投资预算范围内,根据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购,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其各自责权范围内负责审定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资产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1、制定年度添置计划。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及财力的可能,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轻重缓急制定计划。
2、申购计划的论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资产处参与。
3、办理计划报批手续。各单位的年度添置计划先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计财处审核,由业务主管部门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报院长审定。
4、购置计划的变更。严格控制计划的变更,经审定后的计划在额度不突破的情况下需要调整时,须提出具体变更的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并及时报计财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l、各使用单位要严格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添置计划、验收报告、设备使用说明书、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报损(报失)记录等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书资料。
2、统计报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状况,以便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各种计划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经济管理:
1、 建立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如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意外爆炸,都应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院有关部门(如保卫部门),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凡属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个人全部或部分赔偿。
2、建立固定资产对外有偿服务制度。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上缴适当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给学院财务,对不上缴者,除没收全部所得外,还要追究本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有关资产的申购、使用管理办法,并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与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教职工离退休、调离学院、岗位异动时,要办清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章  调拨与处置
第十六条  本着“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潜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的原则,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的现象,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资产管理处对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半年以上的办公用具有权实行校内无偿调拨使用或进行校外有偿转让或在校内各单位相互调剂余缺。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处(系、院)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在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丢失、被盗、遭受自然灾害毁损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注销有关固定资产的帐、卡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在清查过程中,凡发现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所得上交学校财物,由学校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后勤服务中心资产处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在管理和使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单位,包括主管职能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根据所丢失、毁损资产的情况按尚可使用时间占全部可使用时间比例,现行市场价格等因素折算成货币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毁损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对其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守自盗、公物私化或假公济私的,除追缴所侵占的国有资产外,还要对其所在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决策失误造成资产流失、损失的,由纪检、监察、资产管理处核实后,给予有关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处置、转让出售国有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对其处置、转让、出售资产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学校财务,造成资产流失、毁损的,由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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