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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邵院政字[2019]36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9-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湖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有关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货物与服务类采购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优化服务,节约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货物包括教学、科研、行政设备,教材图书,实验耗材,办公用具等;服务类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等。

第二条 以上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学校成立货物与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及申购使用单位,工作组在“邵阳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邵阳学院招标采购监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学校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单位(部门)的招标采购项目,无论何种经费来源,都必须按学校规定程序申报计划、审批和立项,落实经费后并在经费指标范围内实施。

(一)申购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买申请(申请内容含产品详细的规格尺寸、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申请经申购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业务主管部门并由业务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学期)购买计划。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计划(大宗物资采购纳入年度计划,行政办公设备、实验材料、办公用品等纳入学期计划),对单台件价格在l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申购使用单位出具详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计划送计划财务处进行经费使用预算审核,审计处进行物采审计,再呈报主管校长和校长审签,最后将购买计划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其中年度计划须在上一年度的12月30日之前、学期计划须在上一学期放假前两周)。

第五条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若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要求确需变更的,由申购使用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议,并办理好相关变更手续。实施计划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履行预算调整手续和政府采购计划调整手续。

第六条 单批采购预算大于50万元的物资采购项目立项及技术参数确定后,使用部门须将本次采购项目购买论证的党政联席会或行政例会的会议纪要复印,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实施采购。

第七条 申购使用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时间要求提前编制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原则上同类产品,每学期采购一次,不允许分包、拆包。

第八条 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目录)。采购小汽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类药品等,申购使用单位需按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九条 招标采购方式:

(一)学校自行采购。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价供货或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定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1.公开招标采购是学校自行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指学校通过学校官网,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特定法人(统称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该方式采购:(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申请采用该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该方式采购。

6.协议供货是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属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通过“湖南省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在指定的协议供货单位中,在生产厂家公布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原则上通过直选、议价、竞价等方法与协议供货商确定供货,以获得优惠的价格。如本地无协议或定点供货商,针对零星且重复采购的办公设备、部分学生用品和教学用品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室,进行市场调查后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选定协议或定点供货商。

(二)政府采购。采购品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向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统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条 采购合同由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学校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生效后,货物的安放场地、到货进度、安装调试及其它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由申购使用单位及经费管理部门共同落实监管。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申购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或安排有关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和货物清单逐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单统一入账,非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开具入库单。

第十二条 所购货物验收合格后,供货商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邵阳学院经费报账指南》完成报账签字程序,交由计财处。计财处根据项目开支渠道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工作小组必须在“邵阳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采购和重要采购活动要报领导小组研究,所有采购活动都要预先向“邵阳学院招标采购监督工作委员会”报备,并自觉接受监察室、审计处、工会、教职员工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觉主动回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项目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乱纪情况的,可依法书面提出质疑、投诉。

第十四条 招标与采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的;

(六)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十六条 凡学校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内容相抵触的,按本文件内容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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