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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9-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体制和职权职责,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资〔2018〕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以及资产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管理教育厅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分类及管理价值标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1、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

2、低值品,指价值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物品。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和低值品。

(三)货币资金:指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四)无形资产:指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发明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学校名称、学校标志等。

(五)其他资产:指上述以外的各项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物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账务管理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工作的受理、审核、报批工作,并按审批结果办理有关业务;

(五)负责学校新增国有资产验收组织、建账建卡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负责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指导和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流动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校货币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技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校办公室总务处、教务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学校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其职责分工是:

(一)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通讯设备、校行政办公用房及校名、校誉等非科技无形资产的管理。       

)基建处:负责土地、在建工程的管理及基建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

)总务负责公有房屋、公共区域中的构筑物及设施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特种设备(如电梯等)、的管理。

教务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教学用具等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本馆及各二级单位资料室图书的管理。

)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七)人事处:负责按规定配给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仪器设备管理。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网络设备、设施的管理。

后勤中心负责水电设备、餐饮设备、学生宿舍内的公用设施与设备、卫生用具、植物的管理。

(十)保卫处负责门禁、监控等校园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十一)其它未列入的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及已经列入的归口管理部门工作内容不完整的,可对照调学校的部门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资产,随学校管理部门职能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其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二)明确职责,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专人管理、领用人保管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机制;

(三)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场地、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具体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账、物、卡的具体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新建配置、在用处置的论证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变动登记和移交工作;

(七)接受学校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调拨、购置等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工作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共享、公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或者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上级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范围内闲置、低效运转、超标配置、违规使用的资产有权进行重新调剂或调拨。

第十七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新增资产加强论证,并编制配置预算。未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学校各使用单位新增资产的已审批采购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借、出租等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低效运行的国有资产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调剂。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和督促各使用单位做好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工作,促使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和督促学校各使用单位做好帐、物、卡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到家底清楚,账、物、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三条 科技处要加强有关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使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借、出租等事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强化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借、出租等重要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管理,严格执行申请、审批、报批制度。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上级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出借、出租。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将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借、出租收入,以及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符合处置范围和处置要求的国有资产在充分核查和论证的基础上,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自然年度对学校各单位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上级文件规定要求的纳入年度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流程申报审批,需上报审批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资产报废鉴定工作小组,加强对处置资产的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对完成处置流程的国有资产应及时核销。

第三十七条 科技处应加强对有关无形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纳入非税收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体工作包括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妥善保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并建立档案,及时反映和掌握学校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资产;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需要进行清查的;

(七)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专项清查和综合清查,日常清查和定期清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清查机制,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九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和报告部门,主要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货币资产的信息管理和报告部门,应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报告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沟通,建立国有资产核验机制,确保实物资产与货币资产的协调平衡。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专项报告、统计信息、信息化数据库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和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

第五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管理职能范围内针对各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和考评办法。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按自然年度进行考核,真实反映和评价学校各使用单位利用和使用所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管理成效。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部门,应充分利用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自然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进行汇总、调研、分析、总结经验、推广应用。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加强对各使用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抽查、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各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各管理部门报请学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租赁、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校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凡学校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内容相抵触的,按本文件内容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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