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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9-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湘财资〔2018〕1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资〔2018〕2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失等。

第四条 对非正常原因损失、被盗的资产,应在调查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理结论、落实处理结果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上级有特殊要求或数额较大时须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贯彻“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归口管理、逐级报告”的原则。对闲置、积压、淘汰尚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应按照先调剂后报废,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折旧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原因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五)无偿调拨(划转)。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六)资产置换。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校外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活动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七)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章 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按其工作职责划分,共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上级和学校文件规定、要求、流程,对学校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申报,归口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审核后的须处置国有资产,进行校内审批(审查)、回收、鉴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核)、处置;对已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的资产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按上级规定、要求收取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或残值)收入,对已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的处置资产进行财务账务处理。

(三)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失、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四章 处置审批要求、权限

第十条 上级文件湘财资〔2018〕13规定的审批要求、权限:

(一)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教育厅备案。已达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二)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等重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上述之外的其余省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厅授权教育厅进行审批。

(四)资产处置事项应该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按上级和学校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交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学校内部规定的审批要求、权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和应该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等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并按上级要求汇总相关审批必备材料,经审计、监察、国资部门审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价值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普通仪器设备等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申请并按上级要求汇总相关审批必备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计、监察、国资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三)单价在1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总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普通仪器设备等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申请并按上级要求汇总相关审批必备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计、监察、国资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四)非正常损失、盘盈和盘亏等实物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申请并按上级要求汇总相关必备证明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计、监察、国资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按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共同办理报批手续。

                                            第章 处置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十一 依照(湘财资〔2018〕13号、湘财资〔2018〕21号)文件要求,使用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手续时,应按规定向归口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正式申请文件(范本详见资产处网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邵阳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处置国有资产清单(范本详见资产处网站);

(三)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四)资产的有效价值凭证,如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明细分类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的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处置国有资产实物照片;

(七)其他资料等。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综合审核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材料再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初审结论,提交分管校领导或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报废的,还应当有相关鉴证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受灾证明等。

第十 对未达到使用年限并且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或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还需提供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如房屋拆除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车辆报废应提供机动车辆检测报告、电梯报废应提供安全检测意见等;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第十 属于资产报损、盘盈和盘亏的,还需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6〕1号)规定提供资料。                                                    

                                                章 处置资产回收及账务处理

第十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十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清单,分管校领导或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意见和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备案文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进行资产的实物回收

第十 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应依据上级资产处置批文和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利用“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让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国有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销账:

(一)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仪器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二)处置的国有资产被申请单位私自变卖的,或原因不明丢失的;

(三)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与实物不相符的。

                                                        章  处置纪律和奖惩规定

第十 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进行待处置国有资产的申报,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在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敢于维护学校利益,抵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受到学校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司法。

                                        第章  附则

第二十 凡学校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内容相抵触的,按本文件内容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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