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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9-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项建设的重要物资基础。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邵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配置合理、管理有序、安全完整、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固定资产管理从配置、购建、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科学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入账标准、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内控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要求,按“统一领导,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使用单位具体管理,责任到人,提高绩效”的内部管理模式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入账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用国家行政事业性拨款、基本建设拨款、银行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政府直接划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及所属二级非法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各种形式组织收入形成的,且依法确定为学校占有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占有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数据库使用年费、设备零星维修器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分为,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图书馆用房、校办工厂用房、文体用房、会堂用房、医院用房、食堂餐厅用房、仓库用房、学生宿舍及活动中心用房、未出售的职工家属宿舍及单身宿舍用房、招待所用房、校内外服务营业单位用房等14类用房。

构筑物分为,土木工程、电力电话线路、管路3类。土木工程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广场、道路、桥梁、涵洞、蓄水池、水塔、水井、围墙、亭、廊、阁、塔,独立的烟囱、独立的防空隐蔽室、护坡等;

电力电话线路包括,电力线、电话线、网络线及其他弱电管线等(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作为房屋及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列入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组成部分);管路包括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专用气体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是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用软件等;档案的具体管理内容从其档案管理规定。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入账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照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如折旧);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按政策规定同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增建、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入账价值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

(一)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建造、增建、扩建等产生的,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根据建设合同、竣工决算审计单等登记固定资产。

(二)凡属基本建设范围以外产生的,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增值税发票、报账审批单等登记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凡列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令第65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凡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采购,应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招标采购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选择相适合的招标采购方式(如协议采购等)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经招标采购购入的固定资产,数量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工作完成后,国资处根据使用单位送达的资产入账付款最终验收申请书,于7个工件日内组织审计、监察、计财等部门人员及相关技术专家,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资料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后填写《邵阳学院国有资产最终验收结果报告单》,按固定资产入账程序登记入账要素和管理要素等相关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由该采购项目责任人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与担保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资〔2018〕22号)等文件规定办理相关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核,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查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学校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领用登记、内部审批制度,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确保全校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由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邵阳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下行为须办理固定资产异动手续:

(一)学校内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后在固定资产信息库中作相应调整;

(二)学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学校固定资产使用人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学校、调整工作部门或死亡等,应还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等形式。各占有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湘财资〔2018〕13号)和《邵阳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批和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所管理、领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购置、建造、增建、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的固定资产按上级规定执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作报废固定资产上报,更不能做报废处置。国家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按照上级文件和政府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通过招标、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残值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处置核销的固定资产,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占有使用单位等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或批复,及时调整学校固定资产相关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应分别建立好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总账、分类明细账;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好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使用台账,加强账、卡、物核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户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卡一物,由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共同签字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单位)应依法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人。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纪检部门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进行或者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2.未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

3.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将单位(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价体系,定期评价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的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辖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学校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内容相抵触的,按本文件内容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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