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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人事、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9-08-30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现有资源的效益,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资〔2018〕22号)和《邵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资产不管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产权都归学校所有。

第二条 人员异动或机构异动,都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资产交接或私自处理(如带走、转送、丢弃或变卖等)。

第三条 人员异动包括离退休(含离岗退养)、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以及学校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等。机构异动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

第四条 交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可根据离岗人员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下:

(一)使用和保管的公用资产。如:仪器设备及家具等。

(二) 图书资料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技术档案(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及维修记录等)。

(三)各类工具及箱、柜、公用房屋等门钥匙等。

(四)其他。如:公用房屋。

 对离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情况区分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离退休人员退休离岗离岗应将所使用的资产移交给接替人员,本人接替人员共同向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离退休人员学校返聘继续从事教学或离岗前的有关工作聘任期内凭聘任书向原单位管理员办理资产续用手续后,可使用本人使用的资产。聘任期满,本人向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离退休人员中从事科研的人员,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资产按科研资产的经费来源渠道纳入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集中管理离退休后不需使用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要求到上述科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科研资产移交手续离退休后本人仍需使用应先征得上述科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凭书面同意证明向上述科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可继续使用,但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不用时向上述科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出国两年以上、调出学校、自动离职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和科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科技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拒绝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学校可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直接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工作由原单位和科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应在相关人员离岗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经查实属于原单位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承担的相应责任。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调整前需办理资产使用人变更手续资产实物需调出原单位的应先经原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填写《邵阳学院资产调拔单》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资产实物需调出原单位的应在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如空调)。如调动人员拒绝办理资产调拨手续或移交手续,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由本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督促其完成相关手续。本人拒绝执行造成学校资产损失、丢失的,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在本人工资中扣除赔偿损失。

 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拨资产。新机构正式调整到位后,需在两周内由接收单位将资产管理员名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原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区分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离退休人员退休在职人员出国、调出学校、自动离职,凭原单位或相关科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生效的资产调拨或移交证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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