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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资产调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09-12-16
 
    

                                            邵阳学院资产调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资产是指仪器设备、设施、低值耐用品等国有资产。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的资产,不论是多余积压闲置的,还是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遗弃或做其它处理,必须调拨给学院其它单位或移交资产管理处。违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仪器保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多余闲置的资产调拨或移交,应到资产管理处填写《邵阳学院资产调拨明细表》(此单一式三份,调出单位、接收单位、资产管理处各一份),经调出、调入单位主管资产工作领导和资产管理员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核对检查确认,并经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后,即可将资产调拨或移交给相应接受单位。
第四条  调拨的仪器设备要保证它的完好性。若原使用单位部分留用,则不能影响它的使用和主要性能。并在调拨单上注明留用部分,经学院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还需办理留用部分的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条  多余闲置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全院性调剂,院内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通力配合。资产实物调拨完成后2天内,调出单位与接收单位都要持调拨审批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由资产管理处撤销或建立固定资产卡。
第六条  院内不用的或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已属淘汰产品或因灵敏度精确度下降,达不到使用要求,且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以出售、出租给院外单位以发挥它的作用。原使用单位应积极帮助联系用户,使之能尽早出售,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个用户购买时,原则上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用户。此项手续按以上“三、五”条办理,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计财处并进入设备购置费专项。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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