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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人事、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09-12-16
 
    

  邵阳学院人事、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和低值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因为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人员异动情况包括离退休、调出学校、出国(1年以上)、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在岗死亡等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机构异动情况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帐、卡移交手续,并经所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核实认定 (如被返聘,或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应在离岗前将所经管和使用的设备等资产移交本单位接替人员并与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和接替人员一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帐、卡移交手续)。待手续完毕后,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行政负责人方可在教职工异动财务手续清缴表上签字盖章。
离退休人员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在工作期间因公使用的,退休后本人仍需使用时,应先征得资产处同意并在教职工异动财务手续清缴表上签署意见,学校按设备折旧后的价值进行折价处理给本人。具体折价比例为:该设备在正常使用期两年以内(含两年)按折旧价值的80%处理,使用两年以上但未达到五年的按折旧后价值的60%处理,凡设备使用年限已在五年以上的按折旧后价值30%处理,资产管理处凭财务收款收据注销帐卡。
第三条  调出学校、出国一年以上、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主管及资产管理员有责任督促其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原单位有关人员督促不力,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单位责任人按该项资产原值的80%赔偿,如在1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从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  因病长期休养壹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负责,经查实确因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按该项资产折旧后价值80%赔偿。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律凭人事处教职工异动财务手续清缴表先办理资产交接工作,各系、处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主管在核实帐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并一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帐、卡移交手续。凡未办妥资产移交手续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教职工异动财务清缴表上签字,否则追究签字人员的责任。如因调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资产使用人和有关责任人按资产原值的80%赔偿损失。
第六条   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支或重组等机构调整,应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异动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将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资产主管和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将在区分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按原值80%赔偿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处罚条款由人事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共同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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