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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09-12-16
 
    

  邵阳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邵阳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购置、赠送、奖励、调拨、援助、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教育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奖金、捐款、贷款等)购置,所有权属于学院。都要按学院相关制度统一管理,在资产管理处入帐。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学院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以及对旧设备、旧仪器进行技术改造,尽可能为教学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本条例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院、系(部、处、室)二级管理体制。
(一)院级管理。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全院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调拨、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卡片,对全院的仪器设备的状态、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要求。
(二)系、部、处(室)管理,每个单位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本单位资产工作,另安排一人担任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要与学院签订《责任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报废(失)、赔偿、交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设立本单位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保养,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   
第六条  所有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都要经资产管理处或资产管理处委托的部门验收,进行资产登记,未经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仪器设备要在保修、包换、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充分运行,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包换、索赔报告,并完成包换、索赔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单位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安全制度,做到按章执行,责任到人,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都不准擅自挪用;未经资产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借出或租赁。仪器设备的出租要报学院资产管理处、主管部门批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作主张。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尤其对特殊仪器,如放射性仪器、压力容器、高精贵仪器,要严格加强保管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学院资产处有权对长期闲置和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
第十一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维修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和必要的报废鉴定,阐明报废理由,由资产处组织审核论证,报主管副院长和院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有偿调拨和仪器设备租赁收入,统一由财务部门收款,并纳入设备购置专项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失)赔偿办法和精密仪器、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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