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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医药采购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09-12-16
 
    

  邵阳学院医药采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药采购,确保药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医院危害病人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计划
第二条  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每学期在开学前制定一次全期药品计
划。计划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型号、含量要求、数量、参考价格和产地。
第三条   两校区采购同一种药品除数量外,应保持剂型、规格、产地的一致。
第四条  医院组织有关医务人员代表对药品计划进行论证,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医务人员代表由医院副院长、  医师代表和药剂人员代表组成。
第五条  经过论证后的计划由医院主管副院长签字后送学院主管副院长和院长审定签字,最后交采购部门采购。

  二、药品采购
第六条  采购部门负责对药品供应商的资质、信用度以及民事责任能力进行全面审核。药品采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最低价的商家为中标单位,  中标商家在签订合同前向学校交纳药款10%的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中标商家每月按医院要求送货,其中大批量的一次。每月的送货计划原则上应在药品计划规定的范围之内,并送一份计划到采购部门核查备案。
第八条   临时急需药品和特殊药品可由医院通知送货单位随叫随送。但需补办临时采购计划,交有关领导审批,采购部门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价。

  三、药品验收
第九条  医院对药品质量验收负责,应根据送货计划逐项核对无误后才能登记入库。
第十条  采购部门应组织审计、监察等部门会同医院对每次批量送药进行验收,共同把好验收关。

  四、药品采购纪律
第十一条  参与药品采购的单位不能搞暗厢操作,个人不能接受投标单位的礼金,不能对投标单位承诺,否则经查实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不能以个人名义向中标单位索取有价药品。
第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应在货到后半个月内办理结算付款手续,各部门不能扣押货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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