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发布日期:2014-03-01
 

(邵院教字[2008]1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和加深所学理论知识,开发智力,扩大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探索未知知识领域,总结完善科学理论,加强思想品德修养,提升基本素质,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根据《邵阳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学校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加强实验室工作、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做好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三条  依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要对实验教学任务、实验课程设置、实验项目选择、实验学时分配、实验教学进程安排及实验教学环节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设计,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并以实验教学计划的形式形成正式教学文件,让学生得到完整的科学实验知识的学习以及实验研究、动手能力的训练。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包括:

(一)本专业的能力结构体系,以及反映本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各种技能的基本要求。

(二)本专业各系列(基础、专业或技术基础、专业)实验教学及与其它相关实践环节的要求(包括:各学期的目的、任务、方法、重点,各类课程内的实验教学的学时、内容、要求等)。其中一个学期内实验学时超过30学时的,应单独设课,单独考核。

(三)通过第二课堂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实验研究能力以及探索优秀生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具体办法。

(四)实验项目汇编,包括:开出顺序、具体进程、单项学时与理论课及与其它相关实践环节的衔接、层次要求、选课要求等。

第五条  实验教学要求及实验项目按公共基础课、专业(或技术)基础课、专业课分别编制。

公共基础课程实验教学要求与实验项目由开课系提出。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开课系要提出适用不同专业的若干个系列,供各系选择。

专业(或技术)基础课程实验教学要求与实验项目由相关各系提出原则要求,开课系提出具体方案,经专业所在系和开课系协商确定;其中面向全校的课程,参照公共基础课程实验办理。

专业(或专业方向)课程实验教学要求与实验项目由专业所在系确定,涉及到外系开设的课程参照学科(或专业)基础课实验办理。

各类选修课程实验,按课程性质可视为相应实验系列,一般由开课系确定,供学生自主选读。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教学的最基本的指导性教学文件,亦是实验室建设、评估、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核算、教学任务确定的基本依据。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及课程实验教学计划,在系主任主持下制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若需取消、修改、更新或增补某些内容,需由提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所在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其中涉及全校或有较大调整的,需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  实验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在内容上有相对独立性,并明显区别于其它类似实验。一般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低于1学时,并能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能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才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

一个实验项目可是若干实验项目及必要的其它环节所组合而成的综合实验。

第七条  凡列入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项目,由项目开出实验室提出实验目的、要求、内容、所需仪器设备、预期操作时间、准备时间、所需低值易耗品及其它成本、学生人数、所属课程、指导方式、考核方式、性质(验证型、演示型、综合性、设计性)等,按规定填入《实验项目卡》,经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实验项目卡》是实验教学工作量及低值易耗品核定的基本依据。实验项目的撤销、合并、修改、调整等,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的配合科学合理,项目之间衔接紧凑,分工明确,没有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现象。同一项目用于不同专业时,若具体要求有所不同,需在《实验项目卡》上注明。

实验项目设备的选用要以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为基准,不应片面追求设备的高、精、尖、新。

第九条  实验项目要原理可靠,方法先进,仪器设备组成合理,实验结果稳定,能为学生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进行实验,能为学生提供分析和思考的余地,能着重训练学生的能力。

第十条  实验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要安全可靠,计量准确,符合操作规范,有安全保护措施,有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的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允许在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中列入暂时尚无条件开出的实验项目,作为学校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基本依据,但要提供必要性说明。

第十一条  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项目,保证各专业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课程达到85%以上,基础课程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学时数达到实验教学总学时数的40%以上。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向学生开放,支持、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

 第四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实验项目都应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课程主讲教师、助课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理论课主讲教师和助课教师原则上应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指导工作,应向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报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教学计划下达学期实验教学任务。获得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将实验项目名称、内容、进程安排及要求编入授课计划,填写《课程实验教学安排表》交所在教研室、系审核。各系、教研室在汇总各课程《课程实验教学安排表》的基础上,填写专业《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表》,并在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送交承担任务的实验室。

实验室根据学校课程表、校历及学生人数等,经与学生所在系、教研室协调后编制实验室《学期实验教学课表》和《学期实验教学任务表》,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报教务处审核和备案。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的《学期实验教学课表》是学校课程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调课、停课、补课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课教师或实验室无故不执行课表均被视为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的《学期实验教学任务表》是教务处审核各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实验室投资效益及工作量考核、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大纲应对实验的目的、任务、内容、学时、项目、考核及教学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预做实验,写好教案,对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做到心中有数。

实验室要保证学生在课前能得到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必要的技术装备手册、操作说明书、实验记录表、实验报告等。

每次实验开始前,实验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首次开设的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试做成功后方可正式开设,新教师必须试讲合格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试讲、试做工作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吸收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5~7人参加,出具试讲、试做报告书,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预习制度,没有做好预习的学生不准实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前,指导教师应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每次实验开始前,应向学生介绍实验目的与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注重启发和引导,不要包办代替。对违反操作规程又不听指导的学生,应给予严肃批评,并中止其本次实验,待承认错误后补做。

第三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要逐个检查签字,不合格者一律重做。要组织学生清理好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若发现缺损,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缺损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实验报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的原因,实事求是评定成绩,对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求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第三十五条  每次实验完成后,要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情况记录》。《实验教学情况记录》是了解实验教学进度,分析、研究、改进及考查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指导教师工作态度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期结束前要报所在系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前,收集本学期所有学生的实验报告,经整理、归类后装订存档。

  第六章   实验教学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一)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可将实验过程分为若干阶段,不合格的实验项目必须重做并仅限一次,前一阶段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做。

(二)一门课程分为理论与实验两部分内容时,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部分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三)学生因病(须凭医院证明)、事假缺作的实验必须予以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以及相应理论课程的考试。凡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其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该门理论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四)严禁抄袭和伪造实验数据。对不交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实验成绩作零分处理;对伪造实验数据者,必须进行严肃批评,且实验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考核一般采用笔试或口试(仪器原理、实验原理、实验结果分析等)、操作考试(随机抽题、独立操作、在规定时间完成等)、平时考核(每次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三项成绩原则上各占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单列实验课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

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教学,需在实验结束后给出考核成绩,待理论教学内容考核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折算总成绩;两部分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报所在系批准并事先向学生公布。实验成绩比例可参照学时比例确定,一般不应少于总成绩的15%。

  第七章   质量监控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实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有效措施,各系要认真贯彻学校教学检查的各项规定,使实验教学检查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和健全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实验课程建设,开展以实验条件、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学生学习效果为主要内容的实验室达标晋级工作和实验教学比武活动。要将各类评估、评优及教学检查情况作为考核各系及实验室教学工作状态和实绩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教学档案建设和信息管理,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系及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教学文件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做到工作有记载,事事有依据,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邵阳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邵院教字[2004]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