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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基建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9-08-13

邵阳学院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基建管理,确保基建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是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及构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工作的领导,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基建处。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基建处、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工会、发展规划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基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年度基建计划和预算,并报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基建项目的预算、立项、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校内基建项目。

第五条  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由基建处具体行使管理职能。

第六条  监察室、审计处按规定对基建管理工作行使监督和审计权。

第七条  基建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立项与报建、招投标、合同、施工、验收、结算、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加强基建项目预算管理。所有基建项目原则上都要列入年度基建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且经过工程预算才能开工,基建项目竣工结算价不得超过预算价或中标价的10%。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基建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的项目,必须按立项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立项手续。

第九条  年度预算

一、年度投资预算。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基建规划,于本年度1231日前拟定下一年度基建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并以文件的形式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新建项目概、预算。编制概、预算应包括工程预备费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专家评审等服务项目费用,还应包括三通一平、土建、装饰、水电、高低压配电等分项工程费用,电梯、空调、风扇等固定设备费用,室外及绿化等附属工程费用,工程报建费,不可预见费等。不可预见费按建安工程预算金额的5%-10%计取。

第十条  临时增补项目预算

一、临时增补项目预算指未纳入年度基建计划而又必须进行的影响学校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的单项工程,或列入计划的单项工程中新增的子项目(变更增加或签证)。

二、预算编制。按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章  立项与报建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已列入学校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不需重新办理校内立项手续,如果有需要向上级部门报批的项目,由基建处按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没有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如确有关系到影响学校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的单项工程,或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中新增的项目(变更增加或签证),由基建处拟定,并按以下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一、立项审批流程

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基建处拟定立项文书,经有关部门审核,按立项审批权限审批。

二、立项审批权限

(一)未进入学校修建性规划的项目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权限批准立项。

()进入学校修建性规划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标准立项:

1.投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处长批准。

2.投资预算金额在5万元-15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副校长批准。

3.投资预算金额在15万元-3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校长批准。

4.投资预算金额在30万元-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5.投资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由党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基建处安排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需报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报建审批,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报建费用。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内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以及《邵阳学院基建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基建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国有资产处。学校实施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基建项目主要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造价咨询等服务类业务。实施方式包括:政府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校内公开招标和直接委托。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是工程管理和付款的基本依据,除个别工程量小、施工组织及要求非常简单的微小型项目,即工程造价5万元以下的,可以以任务单的方式交给施工方外,其余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程序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合同的项目,一律不能付款。

第十八条  合同是工程开工的依据,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能开工。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

一、合同签署范围。立项后批准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监理、施工等,原则上都必须有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的合同,无合同协议的不予付款。如时间紧迫、情况特殊亟需施工的项目,应在开工前提出书面意向书,并经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签批后执行,但必须在开工后10天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审批事项。主要审查合同格式、文字、合法有效性、廉政建设协议、合同承发包内容以及变更调整的方法、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方法、付款、材料调价、双方责权利、工期、质保约定、争议仲裁等专用条款内容。

三、审批程序。基建处应根据政府招投标合同条款,草拟合同并填写合同审批表,分别送交审计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室、总会计师、分管副校长审签,最后呈报校长审批。合同原则上由对方先签字盖章,再送校长审批。

四、审批时限。各级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合同变更。施工合同一经签订,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合同主体和标底物,不得变更合同价款;否则,学校一律不予以付款。如需变更,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需终止合同,基建处应提供原因说明书,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合同工期。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应与中标工期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期的奖惩办法及工期顺延的条件、审批程序,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备案。合同正式签署生效后,由基建处建立合同档案。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建处在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代表学校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严格合同签订。基建合同由基建处起草,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约定等条款。合同拟定后,要交由有关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按照校内流程完成审批。合同经由对方盖章签字后再校内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变更要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和变更。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基建项目不论大小,均须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整个项目具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技术具体指导。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小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委托监理的大项目或复杂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负责人要按合同工期约定开工、竣工,实行延期处罚制度;基建项目无论大小,均应有施工图或施工方案。学校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或施工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超施工范围和内容。

三、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大项目或复杂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严格项目安全文明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文明制度,定期检查工地安全文明情况,基建处长为安全文明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变更和签证管理:

一、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二、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变更和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工程变更的审批 

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结构、规范要求等必需进行的工程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意后,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据此计算造价,形成完整变更资料,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单项变更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审签。

2.单项变更金额在2万元-10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审签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3.单项变更金额在10-20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审签后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审批。

4.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以内的,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5.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委会批准。

五、工程签证的审批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理及造价人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计量。

工程签证原则上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学校项目负责人以及监察室、审计处等参与,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单项签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审签。

2.单项签证金额在1万元-5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审签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3.单项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审签后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审批。

六、工程变更和签证的审批时限

为确保工程进度,单次变更或签证应在工程实施前3日内依据审批权限同步报送到审批部门或审批人,审批部门或审批人应在3日内审批完毕。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验收

一、由施工方自主购买的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施工方必须出具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如不具备或经检验证明有疑问时基建处委派的工地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有权且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补作检验,否则不许进场。

二、每项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工地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应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确认。所有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验收签证,一律不准用于工程。

三、学校参与看样定价的主要建筑材料、配件,基建处必须要求施工方在订货前提供样品和有关供货厂家的质量证明以及单价等资料,并组织有关关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后,并会同校监察室、审计处研究确定,须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订货。

第二十六条  隐蔽工程检验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一、隐蔽工程检验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基建处必须组织质监、监理、设计、各专业工程师、纪委监察和审计等人员参加。

二、隐蔽工程检验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在相应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署工程质量认定单;不合格的工程,基建处应当即下达整改通知,指明整改项目内容和时间,同时应向分管副校长汇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既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也不予以支付费用。

三、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1.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文件;

2.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法规文件;

3.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

4.有关的施工及验收技术报表资料、工地代表工作日记。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监察室、审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保卫处、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及施工方代表组成的工程验收小组。

二、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工程验收小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工程验收小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工程验收小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  资产移交。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基建处与资产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实物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档案移交。工程结束后,凡与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工程合同、变更设计及相关手续、现场签证、结算与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按项目分类进行归档,除保留在相关职能部门外,房屋建设项目还必须在城建档案馆存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八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条  结算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交完整、合格的工程结算资料。

二、基建处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形成结算书,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后,送审计处审计。

三、审计处对结算书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校长审批。

四、结算资料整理与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结算要求:

一、资料要求:

1.工程设计图纸与变更方案、完整的竣工图。

2.工程合同及变更协议。

3.工程量现场签证资料。

4.材料市场调查资料。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量计算式、清单计价书。

6.工程监理意见。

7.其他资料。

二、工作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编制工程结算书一式两份并报送基建处,结算资料中签证单、验收单和合同必须是原件。

2.工程量的计算必须以相应的设计、现场签证及监理意见为依据。

3.材料价格必须以市场调查及造价站发布的价格为依据。

4.合同以外的变更部分,必须以工程变更或签证为依据。

5.有效防止高估冒算、虚报冒领。

6.所有工程项目结算书均应接受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能进行财务决算及支付工程尾款。

7.办结结算审核时限为施工方报送完整、合格结算材料起,500万以下的项目28个工作日,500万以上的项目90个工作日。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都必须建立档案。

一、档案员负责对来文、来函进行登记、编号、呈阅、转发及收回。

二、每一个独立项目立一个案卷。

三、基建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全部资料应由兼(专)职档案员整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基建规划、计划、总结、请示、报告、施工图、竣工图、结算书、签证单、变更通知等都应存入相应基建项目案卷内。

第三十四条  凡属立档基建项目,竣工后都应有兼(专)职档案员和学校中心档案室工作人员参加资料验收,接受全部资料,其中房屋建设项目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应经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需做备件的应做好备份,以备查阅。

第十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学校建设资金来源有基建专项拨款、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学校统筹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经常性财政拨款、纳入专户管理的学费等非税收入)、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严格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已立项建设项目(发改委立项、学校立项)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确保项目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严格管理费的开支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属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动保险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等其他管理费性质开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椐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计算方法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第四十条  款项支付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支付审批程序,按照部门预算批复列支的资金渠道办理工程款项支付。

二、付款依据: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竣工项目的审计结算书和审计报告等。

三、付款规定:

1.预付款。所有工程原则上不设预付款。

2.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经基建处审核的施工进度报表。进度款严格按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5%(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过80%)。

3.结算款与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结算终审手续,交付完整的工程资料后,工程结算款可付至终审审定工程价款的97%。工程总价款的3%留着质保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

4.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支付。

5.设计、勘察、造价咨询费。按工程设计、勘察、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一章   纪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基建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群众的监督,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程序办事,做到决策透明、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公平公正。

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坚持重大建设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三、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审核签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高度负责,对违反程序、超工程预算、降低工程质量、偷工减料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

四、严格工作纪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十二条  基建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和政府公开招标的,须签订《邵阳学院基建工程廉政合同》。

第四十三条  凡参与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审核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单位及与投标单位相关的人员泄露有关业务机密。

第四十四条  基建管理人员原则上一年一签订《基建项目廉政承诺书》,严格执行十个不准。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奖励

基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严把工程质量、节约工程造价,确有突出贡献者,经学校认定后,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记功、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三种。

第四十六条  处罚

基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泄露招标机密、营私舞弊、虚签工程量、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坚守工作岗位、办事拖拉等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处罚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