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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项目的结算和支付管理,确保工程款的使用安全,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邵阳学院基建管理办法》等校内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款(建设项目结算款,以下统称工程款)主要包括学校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建设项目相关手续费(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概算编制等费用)、工程项目规划费、设计费、监理费、地质勘察费、工程材料或设备购置费(甲供)和工程项目建筑安装费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工程款主要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质保金等。 

第三条  工程款的使用应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根据签订的基建项目合同,对符合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工程进度与质量要求等条件时方可进行款项支付。支付时,须履行学校规定的支付手续。

 

第二章  工程款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结)算编制、设备以及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价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执行。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须严格执行《邵阳学院基建管理办法》《邵阳学院修缮管理办法》等学校制度和文件,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签订项目建设合同要做到项目、合同、主体一一对应,即:一项目一合同,一合同一主体。在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涉及工程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比例)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价款纠纷、索赔时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  工程款结算的职责划分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计算应付工程款额度,并将工程量清单和应付工程款额度报送监理、代建、全过程咨询等单位签字认可。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核并签字。  

第七条  监理(代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款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工程项目用款计划; 

(二)收集、整理工程款支付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初审;及时将初审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复审;

(三)工程款支付手续的签批和办理; 

(四)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 

第九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实施情况、工程款资料进行复审;  

(二)对建设项目的结算资料进行复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工程款用款计划,统一调度项目资金; 

(二)审查支付工程款的文件资料是否完备齐全合规。对审查有问题的款项,应暂缓支付; 

(三)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  工程款的支付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流程: 

(一)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进行支付; 

(二)申请预付款时,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并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送交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再履行校内部门和学校领导审核签字程序; 

(三)办理工程预付款时,由基建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合法有效的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合规票据等所需资料; 

(四)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合同价款在2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 

(五)工程项目安排预付款时,应有不低于预付款总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扣回。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 

(一)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展情况提交《工程付款申请表》,需包含付款事由、形象进度说明、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原始资料等,并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还需提供完整的进度报表工程产值结算书等资料送相关单位(指该项目监理、代建、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下同)审核;  

(二)相关单位单位在接到上述申请材料后三天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审核,确认后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单》,并将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材料等送基建处; 

(三)工程管理部门现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度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单》上签字,工程管理部门造价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确认签字、报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再报送审计部门(指审计处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下同); 

(四)审计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复核,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单》上签字; 

(五)计划财务处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进度款支付审批手续; 

(六)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基建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合规票据。计划财务处要确认施工单位是否已交履约保证金。支付第二笔及以后的工程进度款时,只须提供合规票据。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建筑工程不得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75%,纯安装工程不得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70%。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流程: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送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签字后再送基建处; 

(二)工程管理部门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对结算文件进行确认,并将审核后的资料送审计部门; 

(三)审计部门接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经施工单位确认签字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各送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 

(四)施工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28天内,提出结款申请; 

(五)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结款申请进行审核,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再报计划财务处支付; 

(六)工程结算款结清前,财务处要核对已付工程款并扣清预付款等,做到不超付。基建处要按合同约定提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流程: 

(一)质量保证期满时,工程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学校资产归口管理等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并经学校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办理质保金支付审批手续,审批手续签字和支付程序参照工程进度款审批与支付程序。 

(三)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绝维修或维修不了的,相对应的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予以扣除。  

 

第五章  工程材料、设备(甲供)采购价款的支付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预付款的支付流程:工程材料、设备(甲供)采购预付款的支付,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其中,甲供材料和设备,能从工程项目中剥离的,不得列入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采购进度款的支付流程: 

(一)支付采购进度款时,供货方须提供书面付款申请、前批次到货验收合格资料、本批次计划发货清单、到货预计时间地点等文件资料。若是货到付款的,须有本批次到货的验收资料; 

(二)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货款的审核与支付。 

第十七条  采购结算款的支付流程: 

(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同对供货方提供的实物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包含:实际收货数量、供货时间、货物质量及品名、种类、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约定条件一致。主要材料及设备在进场使用或安装前,须由监理、代建单位以及学校基建、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监察等部门共同验收; 

(二)供货方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如材料供应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要求)及货物验收证明,填写结款申请资料报送监理、代建单位;  

(三)监理、代建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有关资料,并将资料送交审计处; 

(五)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建处出具审计(审核)意见; 

(六)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审核)意见,编制材料款项支付审批单,并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七)工程管理部门将付款审批资料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对各项审批手续审核无误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支付。 财务处应对该供货方与我校的往来账务(包括已付款、欠款等)进行核对、清理,若有欠款应及时扣回。 

 

第六章  勘察、设计、监理费、预(结算)书编制的支付流程及要求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费、预(结算)书编制预付款的支付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费、预(结算)书编制进度款的支付流程:

(一)在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申报时间内,勘察、设计、监理、预(结算)书编制等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工程管理部门现场项目负责人对申请单位已完成的工作进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工程管理部门造价审核人员进行造价确认; 

(二)工程管理部门就支款计划与计划财务处进行沟通,编制进度款拨款明细表,并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工程管理部门将付款审批材料送交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履行款项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费、预(结算)书编制结算款的支付流程: 

(一)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勘察、设计、监理、预(结算)书编制等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填写结款申请材料,基建处对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工程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字后,按权限履行结算款审批手续; 

(三)工程管理部门将结算款审批材料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支付。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限: 

(一)2万元以下的工程款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二)2万元以上(含)至5万元的工程款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工程校领导审批同意,再交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三)5万元以上(含)至10万元的工程款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工程校领导审批同意,再交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四)10万元以上的工程款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工程校领导审批同意,再分别交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付款审批表;基建处自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制作《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计划表》,预报工程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在审批过的工程用款计划范围内支付各种款项。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快审批流程,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各审批环节的时间除特别说明外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在学校上级财政部门关账期间,不得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依法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