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关于学校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 行 规 定
为严格规范学校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3]17号)文件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操办婚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向学校纪委监察室报告,填报“邵阳学院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监察室报告遵守承诺情况。学校工作人员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须将操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内容,填写至“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校级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省教育纪工委和省纪委报告。
第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部门、单位和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工作人员是指在职全体教职员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
邵 阳 学 院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1:邵阳学院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
附件2:邵阳学院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
事前表 附件1.doc
事后表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