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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理事会章程

 (邵院政字〔2018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功能,成立邵阳学院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密切联系、稳定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为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邵阳学院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六条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七条 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 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 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 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讨论学校办学相关事宜, 审议理事会工作。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由理事长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形成共识,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重大事项或重要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 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 对学校重大决策和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

()享有优先进行科技合作和接受科技成果转让、咨询的权利;

() 根据理事会单位的需要,优先从学校选拔毕业生;

() 通过多种形式,与学校联合办学;

() 享有优先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享有使用学校图书、网络等公共教学资源的权利;

() 由理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资助的奖励基金、基础设施、文化景观、大型设备等,可申请冠名或建立永久性纪念物;

() 符合条件的理事,可被聘请担任学校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条 理事的义务:

 () 关心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通过多种形式、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学校,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和学校声誉,加强学校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二)优先为学校提供教学实践基地和场所,选派有经验的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设计、论文,推荐专家担任学校兼职导师、客座教授,为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三)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人才、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优先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奖励基金;

  (四)积极推广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特色和成果,提供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创新平台等方面的合作项目,积极支持学校科研成果转化;

  (五)协助推动学校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发展;加强理事单位间的合作交流,按照程序推荐新的理事会成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