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科技处文件
邵院科通〔2013〕25号
第一条 举办各学科,各类型的学术讲座,有利于活跃学院的学术气氛,有利于开阔全院师生的眼界,也有利于提高学院的知名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学术讲座活动,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系、(院)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教师教学科技水平,培养学生科技素质和能力,举办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 学术讲座的内容应具有学术性、前瞻性或实效性,介绍本学科技究中居于较前沿领域。学术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 外请专家来我校开展学术讲座所讲内容应体现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最好与我校学科及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校内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必须与其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相一致,而且是自己的科研成果或正在进行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 我院承担学术讲座者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外聘学术讲座者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鼓励符合条件的我院老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通常情况下,校外同一专家(讲座教授)一年内不重复邀请,校内教师每年只做一场学术讲座。
第六条 各系(院)全学年至少安排 10 次学术讲座,其中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至少举办讲座 1—2 次。
第七条 各系(院)在每学期末要制定好下学期举办学术讲座的初步计划,填写学术讲座计划表,交科技处。科技处根据学校领导审批的全校学术活动计划预算学术活动经费,报送学校,便于学校预算、划拨下年度学术活动经费。
第八条 举办学术讲座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主办单位按照要求下载和填写《邵阳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履行申报手续,签字盖章。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由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进行政审,签字盖章。邀请境外、国外专家或学者进行学术讲座,须先向学院国际交流处按有关程序报批。
(三)科技处对讲座内容和预算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如从学科建设经费支出由研究生处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
(四)主办单位在举办学术讲座的前两天通过海报、网上公布等形式公布消息,并在讲座前将讲座通知的电子版报送至科研处和宣传部审核。
(五)主办单位按照要求举办讲座,并保证一名正职领导全程参与讲座。主办单位应保存学术讲座的图文资料,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价值的报告可制作声像资料。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电子版照片及讲座相关材料,申请报销审核。
第九条 每次学术讲座的时间不少于 1.5 小时,外请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讲座,每人每趟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条 我院教师举办学术讲座,每次计科技分 6 分。外聘专家、学者来院举办学术讲座,学院支付一定酬金,标准(每人每次)为:院士 3000 元-4500元;博士研究生导师 2000 元- 3000 元;高级职称或博士 500 元-2000元。其它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