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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2009-11-20 规章制度 计划财务处网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取得的资金流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事业收入(普通本、专科生、成教生的学杂费、委培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复读费、重修费、补考费、课程选修费、第二专业辅修费、答辩费等)、经营性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含各种有偿服务收费)等。

第二条  收入管理的目的:积极组织收入,多渠道开拓财源,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小金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学院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  财务处是代表学院执行收入管理的唯一机构,校内除实行单独核算的经济实体外,任何单位的收入均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开票据,私自收到款项。财务处有权对各单位的收入情况及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和稽核。

第四条  校内各项收费统一在财务处办理,各系部在校外开设的学历函授班、各类自考班、短期辅导与培训班收取的学费,由财务处派员收取。个别零星或量大额小的收费,可以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代收单位应及时与财务处办理结算,并由财务处开出正式收款收据。

第五条  收费立项及审批程序:学院所有各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财务处审核,立项,由财务处报院长审批。所有项目均须在取得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后方可收费。未经财务处审核和相应审批者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开立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否则,学校一律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各单位在收费立项申报报告中,必须注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用途。

第六条  学费管理

(一)学费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教务处、学工处及各系部,应紧密配合,全力组织学费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帐。

(二)无特殊原因,学生不能缓交、减交、免交学费。特殊原因需缓交、减交或免交学费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务处应及时清理学生学杂费收缴情况,定期发布欠交名单至各系部,每学期末由系部发催欠函至学生家长。

(四)新生报到前,教务处、成教部应及时将学生名册提交财务处。学生发生异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进行调整。

(五)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由财务处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金额,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在高质量地完成教学科研计划的条件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开拓财源,提高学校整体收入水平。

(三)各单位创收提成经费必须“先交、后提、再用”,由财务处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单位取得收入前不得预支,获得收入后不得坐支,使用创收提成时不得超支。

第八条  收入分配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独立核算的单位除外)在创收或有偿服务中,凡利用了学校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均应遵守学校的收费管理规定,并向学校交纳管理费或资源占用费。学校与创收者之间的具体分配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校职工个人,利用学院名义或学院其他无形资产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均须经过学校批准,其盈利性活动均应向学院交纳无形资产使用费。具体交纳标准由学校有关部门会同财务处另行规定。

第十条  社会团体(含校友会)、企业、个人向学院所属单位捐赠的货币资金,一律由财务处收取。捐赠的实物资金,财务报入帐后,由资产处造表入册,会同受赠部门进行实物管理。捐赠给学校(包括机关单位)的,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学院统一支配。捐赠给系部的,由财务与资产处监督使用,学院不挤占、挪用、评调此项资金。

学院对带来捐赠的直接贡献者(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单独核算单位按合同上缴的利润及其他款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其财务报表除报送主管单位外,还必须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对此有监督审查权。财务处委派该单位的会计人员,直接向财务处负责。

第十二条  校内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严禁私设帐号,严禁公款私存。除经财务处核定的备用金外,不得滞留现金。财务处委托收取的款项,应及时上交财务处,不许挪用、坐支。

第十三条  校内各承包经营单位,应按合同及时、足额交纳承包款,未及时、足额交纳承包款的,每延交一日,按欠交金额的1‰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学院收入,违者除收缴全部违法违规所得外,还应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定期对收入进行稽核,保证学院收入正确、完整入帐,审计处应定期对财务处及其他单位的收入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邵 阳 学 院

200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