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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学院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 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试行 ) 》
2025-11-06
-
2
-
邵阳学院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
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
资金
项目
管理
(
以下简称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
,
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
不断提升办学质量
,
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
,
根据
《
支持地方
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
财教
〔
2021
〕
315
号
)
和湖南省
财政厅
、
教育厅对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的申报要求
,
结合我校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平台建设、实
践基地建设、科研平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四个方面
。
(
一)教学平台类项目
主要支持基础课实验室
、
专业教学实验室和校内专业实践基
地等建设。
(
二
)实践基地类项目
主要支持
公共实践实训平台
、
学生开放创新实验
(
实践
)
基
地、校地
企
合作平台等建设。
(
三
)科研平台类项目
主要支持科研实验室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研基地
、
-
3
-
科技创新团队
等
科研条件
建设。
(
四
)重点学科类项目
主要
支持
省级
及以上
学科的科学研究条件建设。
第三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安排原则
(一
)
统一规划
,
分年实施
:
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
分
年度滚动执行
;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
,
结合自身发展规划
和实际需求
,
组织征集遴选校内建设项目
,
编报专项资金三年支
出规划及年度建设项目预算
。
(二
)
专款专用
,
专项核算
:
独立建账
,
禁止挪用
、
挤占或
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债务偿还等无关支出;
(三)绩效优先,动态调整:建立
“
立项
-
建设
-
验收
-
评估
”
全周期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
四
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按项目类型实行归口管理,归口
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序
号
项目类型
归口管理
部门
协作部门
1
教学平台类项目
实践基地类项目
教务处
研究生
工作部
、发展规划与学
科建设处
、
计划财务处、
资产
与实验室管理处
、
二级学院
及
-
4
-
有关部门
2
科研平台类项目
科技处
人事处、
研究生
工作部、
发展
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计划财务
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二
级学院
及
有关部门
3
重点学科类项目
发展规划
与学科建
设处
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
研
究生
工作部、计划财务处、
资
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二级学院
及
有关部门
第
五
条
学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实
施单位
负有建设
、
督促
、
监管等主要领导责任
,
项目实施单位
主
要负责人应对项目执行
、
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
项目负
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
,
具体负责项目申报
、
经费管理
、
资产管
理、绩效评估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
)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
确保如期完成建
设任务,实现预定目标。
(三
)
负责主要设备的参数设计
,
一经确定
,
不得随意变更
。
(四
)
严格按照项目设备的参数设计
、
技术要求等
,
协同供
-
5
-
应商做好设备安装调试
和
培训工作
。
组织包括技术专家在内的人
员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
形成部门验收评估报告
,
向
资产与实验
管
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五
)
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
并确保报账原始凭证真实
、
完整
。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
)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资产入库
、
验收
、
台账登记手续
,
做到账实相符
、
账账相符
,
并安排专人管理
,
加强资产的日常维
护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率。
(八
)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
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
、
监管、检查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
、
离职
、
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完
成项目建设的
,
由
项目实施单位
召开院
(
部
)
党政联席会
、
归口
管理部门召开处务会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
,
并报
发展规划与学科
建设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
备案。
第六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计划财务处以及各子
项目库归口管理部门
,
组织专家对汇总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
,
编
制形成学校总项目库
,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
党委会审定后正式确
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
七
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项目属学校重大项目,
实行
项目
-
6
-
制管理
,
建立
项目库
,
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
,
加
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
八
条
项目准备
该阶段主要工作是项目规划储备与入库。
(
一
)
项目规划储备
各二级实施单位
结合
本单位
实际需要
,
或
归口管理部门
综合
跨单位的实际
情况
,
启动
项目孵化与培育工作
,
进行项目预申报
,
预申报项目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归口管理
部门并报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
二
)项目入库
1
、建立
AB
两
类分级入库机制:
A
类(优先支持项目):符合国家战略且论证充分
。
B
类(培育储备项目):需完善实施方案
。
2
、实施项目滚动调整:每年
9
-10
月开展项目库中期评估
,
根据评估结果动态替换不超过
20%
的储备项目
,
未入库项目不得
申报
,
同一项目不得跨年度重复申报
。
为确保项目质量
,
提高学
校核心竞争力
,
不搞撒胡椒面式的散而小的项目
,
原则上单个项
目金额
≧
100
万元(其中设备购置类
≧
50
万元)。
第
九
条
项目申报
(一)单位组织申报: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
》
-
7
-
《绩效目标表
》
《
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
单价
10
万元以上
)
》
和《采购需求表》;
(二
)
归口
管理
部门初审
:
剔除重复建设
、
脱离实际需求项
目(如已有同类设备闲置率>
30%
);
(三
)
校级评审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组织专家答辩
,
按
“
服务战略优先度
(
40%
)
、
绩效目标可实现性
(
30%
)
、
单位执
行能力(
30%
)
”
打分、按
“
轻重缓急
”
排序,原则上每年支持的
项目不超过
5
个;
(四
)
上级报送
:
排序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
党委会审定
后报送省财政厅
/
教育厅。
第
十
条
项目实施
(一
)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应严格按照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
额度进行实施
,
结合实际情况
,
学校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
及时
完成
项目准备
、
方案及论证
、
校内审核及送审
、
招标
、
供货
、
验
收等程序,原则上在每年
1
1
月底前完成验收
;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原因导致项目滞后的
,
应及时上报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提
出解决方案,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
(二
)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
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当
年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
。
专项资金执行序时进度要求
,
根据上级
部门要求执行进度应达到项目资金的
90%
,
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
-
8
-
度的项目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
,
提出统筹
安排建议,强化预算执行。
第十
一
条
项目变更
当年因实际拨款额度小于规划额度而未实施的项目可顺延
编入下一年规划项目,已编入支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
,
若遇特殊情况,项目的调整、终止和撤销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
项目调整
。
当项目实施内容与原申报内容因实际需要
调整时,由
项目
申请单位提交
书面
意见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
,
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商相关部
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
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
(二
)
项目终止
。
当项目申请单位未使用或已使用专项资金
,
确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项目终止
,
由
项目
申请单位提交
书面
意见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
报发展规划
与学科建设处汇总后
,
提交
校长办公会审议
、
党委会审定
。
学校
同意
后
收回未使用的资金。
(三
)
项目撤销
。
项目申请单位未使用预拨资金
,
因故无法
完成的项目
(
如因学校规划调整不再需要或因技术迭代失去建设
价值等
)
,
由申请单位
向归口管理部门
提交书面
报告
,
归口管理
部门签署意见后
,
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汇总后
,
提交
校长办
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
-
9
-
第四章
资金资产管理
第十
二
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
对外投资
、
偿还债务
、
支付利息
、
支付罚款
、
捐赠赞助等支出
,
不得用于在
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
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
金
,
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
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
开支的其他支出
。
第十
三
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调整须
严格按程序审批
,
项目
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
四
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项目
,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按照政府采购有
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统一招标;合同签订需经法律顾问审核
,
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
五
条
项目建设完
成
后
,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归
口管理部门
、
使用单位
(
部门
)
、
计
划财务处
、
审计
处
与纪检监
察
部门
等进行验收
,
形
成固定资产的
,
须在验收后完成资产登记
。
包括实验室建设在内的所有项目
,
建设完成后报
发展规划与学科
建设处
备案。
第五章
项目
监控、评价与
验收
第十
六
条
过程监控
与评价
(
一
)
归口
管理
部门
应定期或不定期
核查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
10
-
执行率与目标完成偏差情况;
(
二
)
审计处
应定期或不定期
对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
项目开展
专项审计
;
(
三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计划财务处
、
资产与实验室
管理处等相关部门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中央发展改革资金项
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
十
七
条
项目
验收
验收采用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
学校组建项
目验收小组进入项目实施单位实地验收等形式进行
。
验收的主要
内容:
(一)
项目
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及
绩效
分析。
第十
八
条
出现以下行为除暂停后续资金外学校将按相关规
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一
)
虚构项目套取资金
、
挪用
/
挤占专项资金等禁止领域
;
(
二
)
设备闲置率>
30%
且无合理说明或绩效评价不合格
;
(
三
)
项目执行不力,规定时间内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
(
四
)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建设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
,
-
11
-
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五
)
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
,
或存在其他违反项目
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九
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由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计划财务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一办公楼一楼
电话:0739-5306997
传真:0739-530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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