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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知识

耳皮剪破 大学生讨要补偿被称敲诈

来源:    作者:邵阳学院心理健康中心   时间:2017年11月24日

 中华心理教育网消息:一名理发师因一时失手,剪刀剪破了顾客的耳皮。承担了

顾客的医药费和前往医院的打的费用之后,受害顾客提出100元的补偿,竟被理发师

当场拒绝并称为该顾客此举是一种敲诈。

 

     28日下午,南京人口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的小李和几位同学,一起在锁金

村附近的一家名为华彩的理发店进行理发。在理发过程中,该店的一名理发师因

一时失手,手里的剪刀当场剪破小李的耳朵下方的一块皮,鲜血直流。小李告诉

记者,当时他没戴眼睛,只是顿时感觉到耳朵一阵疼痛。随后,就见到理发师用

面纸在他的耳朵下方擦着流出的鲜血。随后,理发师还找来了一张创口帖,打开

以后贴在了小李耳朵的伤口处。

 

    接着,该店的理发师带着小李来到附近的锁金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在

该中心的治疗过程中,因皮试的结果,显示为阳性。后来,又到南京军区医院进

行治疗。在前往南京军区医院之前,该理发师说;店中有事,他必须先回去。你

从这里打出租车去那边的来回费和医疗费,票据带回到他的理发店找他报销。

 

     晚上6时许,小李带着打车发票和医疗费共计150元,来到理发店。理发师接

过接过票据,立即给了小李150元钱。接着,小李向理发师再要取100元补偿时,

遭到理发师的拒绝。理发师对小李说,他不是故意的。他已承担了来回打车费和

所治疗的医疗费。再谈赔偿一事,他感觉有些冤!如果需要什么赔偿的话,他不

会再次承担。每个人做事情,工作过程中,失手总是很难避免的。如果需要的话

,小李可以去找消费者协会或110求助,该理发师认为小李所要的赔偿问题,是一

种敲诈。

 

今天上午9时,记者来到小李所在的学校门口。小李对记者说,他要这100元的补

偿一点都不多。前几天,他已经联系好南京几家需要在元旦期间做兼职的工作了

。每小时能拿6元钱的报酬。出现这样的情况,形象肯定不会被对方单位接受。对

方肯定再不会选用我去做兼职了。细算一下3天的损失,远远不指100元。小李指

着耳朵上的伤口,无奈地对记者说,昨天一晚上睡觉时,除了忍受伤口中的疼痛

之外,连平时喜欢翻身的机会都被限制了。

 

此时,站在小李一旁的同学说,理发师失手剪破小李耳皮一事完全和理发的技术

有直接关系。承担医药费是应该的;此外,承担小李的一点赔偿,也是应该的。

接着,记者与小李来到了这家理发店。记者向店中的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后,这名

工作人员称,他当时休息,对此不知情。过了20多分钟,昨天为小李理发的那名

理发师来到了店中,该理发师面对记者的提问,一再强调说,他不会再给小李进

行补偿的。当时,他并不是故意的。还对记者说,他打工也不容易。已经为小李

承担医疗费了。接着,这名理发师口中还说,当天晚上当一付完医疗费外,他就

提出补偿一事。该理发师认为小李的做法非常不合理,当时就为此赔偿一事,发

生口角。

 

一位路过的市民了解情况之后,对理发师说道,你知道上次某媒体报道过类似这

一情况,那位理发师赔偿多少钱吗?

该理发师说,那条新闻我看到过,是赔偿1000块钱!

那你怎么不赔偿呀?面对市民的提问。这名理发师显得无语了。

面多周围市民的指责声音。几分钟过后,该理发师从口袋中掏出80元,向同事借

20元。将100元送到小李手中,嘴中还说了一句,简直就是敲诈!

 

心理专家:

中华心理教育网首席心理咨询师赵耸亭博士认为:应该说这起事件发生之初,双方都是积极解决的,理发师也承担了医药费用及车费,只是这种责任没有做到位,不管从常理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讲,理发师都应赔偿所有医治费用、用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补偿,其中也包括一定的误工费用。理发师说的不会再给其补偿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有背人情法理的。当然我们说理发师也有其难处,是可以理解的,小李是学生还没有固定苏动收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推脱该承担的责任,当然最终理发师也作出了一定补偿,我们希望以后不要再有类似的纠纷发生。

    法律专家: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李育新律师认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受害大学生可以向该理发店要求索赔。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受害大学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看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在江苏,目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起点为3000元。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

 

在本案中,受害大学生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索赔,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