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11-11-04    

 

生育保险有关规定

 

     1、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后,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女职工确诊怀孕20周后,请将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夫妻双方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及申报审批表等材料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经办人向市医保处申报。

3、参保孕妇凭市医保处已审批的申报审批表及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所选定的医院享受规定的免费产检及分娩。

4产假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法定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5、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标准:在规定产假期内,由发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6、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同类分娩方式医疗费支付标准的50%。

7、参保职工异地生育的,由本人持外地生育申请,到市医保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由接诊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接诊医院及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并盖章,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产假结束后的次月,由本人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处报帐。

8未经申报审批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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