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邵阳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邵阳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防范建设投资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51号)和《邵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以财政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维修工程等,包括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景观、校园管网、消防安防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招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纳入审计范围。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参加项目审计需进行审计立项,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将立项批文、财务年度投资计划等资料抄送学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工程编入审计立项计划。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审计项目组承担,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实行主审和复审制。工程项目审计报告表必须有主审人员、复审人员、主管处领导签字。

第八条  审计信息公开

    定期在审计处网页公布项目审计信息,审计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送审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送审额、审减额、审定额和审定日期等。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的方式: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建安预算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前述金额之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原则上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

(二)竣工结算审计方式:对于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计划且送审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500万以下的单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方式,但招标控制价、施工招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重点阶段或环节必须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条 各审计主体相应的审计金额范围为:单项工程2万(含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审计处组织内部审计;100万(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原则上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计。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所有审计项目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标形式确定2家(含2家)以上,审计处可在入围机构中选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以促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和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三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目的是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开展动态的、恰当的审计监督活动,促进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建设管理水平的改善与提高,从而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实现优质、按期、高效的建设目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应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

第十五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的内容

一、勘察设计阶段

1.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合同内容以及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3.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4.设计阶段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设计项目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5.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符合程度,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6.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二、施工准备阶段

(一)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1.审核依据:政府立项批文;地质勘探资料和施工现场原始地形地貌图(含电子版);经图审中心审核通过的一套完整的施工图(含电子版);政府发布现行的定额及配套计价文件;当时当地发布的材料调差文件。

2.审核内容:察看施工现场检查地形地貌图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楚;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及取费是否合规;材料调差是否合理等。

3.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技术文件。

(二)施工招标的审计

1.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与施工招标答疑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招投标执行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3.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4.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三、施工实施阶段

(一)施工合同

1.主要审核施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竣工结算方式及价款调整的合理性。

2.工程管理部门将草拟的施工合同及全套招投标材料送审计项目组。

3.审计项目组对投标文件及报价等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4.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的签订,须事先征询审计项目组同意,合同签订前须取得审计项目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

5.审计项目组参与合同谈判。

(二)隐蔽工程

1.主要签证隐蔽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和全部内容,包括地基及基础工程、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线管工程等,重点核查隐蔽工程的施工方法和使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工程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人员未到现场,隐蔽工程不能开工和验收。

3.审计项目组指派专人参与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详细文字、图像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

1.主要审核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2.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在比价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等资料。

3.审计项目组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材料或设备的建议价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组织相应材料或设备的比价采购或招标采购。

5.通过招标进行采购的,审计项目组参与采购招标。

(四)工程变更

1.主要审核变更是否符合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作为结算依据,变更合同完整、准确、合法。

2.工程管理部门将变更方案、理由及变更预算书,送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对变更方案、理由、预算等进行分析,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后签订正式的变更通知单或协议书并送达审计项目组备案。

4.审计项目组对变更内容进行重点跟踪。

(五)现场签证

1.主要审核签证是否符合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有关规定,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管理部门的现场签证,应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学校批准的权限签署,同时由工程管理部门抄送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对签证内容进行确认。

3.工程管理部门的签证应在发生的当时及现场进行,签证时间与签证内容发生时间超过48小时后,签证的工作内容无法判定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时,审计不予认可。

4.审计项目组对签证内容进行重点跟踪、严格把关。

四、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参见本办法第十九条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执行。

五、项目后评估阶段

审计处拟根据项目运行特点适时并有针对性的安排评估内容

1.执行情况评估: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对设计施工、资金使用、设备采购、竣工验收进行评估,找出偏离预期目标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不断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2.成本效益评估:项目建成后,通过分析成本构成,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并以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衡量。

第十六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的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处综合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计立项,并确定审计工作方案。

2.审计处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合同要求成立审计组,并在审计处的督导下开展审计。

(二)审计实施阶段

1.招标控制价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计处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审计时限原则上为60个工作日。

2、经过审前项目的调查了解,审计组有针对性地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关键控制点。

3.对于审计方案中列为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送交送审资料并通知关键点的见证时间(24小时前)。

4.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活动的完整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建议)。

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审计时限原则上为90个工作日,初审完成后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复审,审计时限原则上为90个工作日。

6.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与学校委托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列为关键控制点的审计事项,其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报告审计处,并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审计终结阶段

1.审计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论通知(附件为“工程结算审价报告”),用于工程款项的尾款结算和审计费用的结算。

2.审计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出具阶段性审计咨询报告,如实反映跟踪审计过程中已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3.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方式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为事后审计,但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全过程审计仍应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主要材料供应、图纸变更等各关键环节,应当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图;

(三)经学校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图及签章的竣工图(含电子版);

(四)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工程量计算底稿及其电子文档;

(五)学校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经审计的预算资料;

    (六)施工单位投标书(商务标及技术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资料原件

    (七)工程施工合同或有关协议原件

    (八)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九)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及工程量签证单原件

(十)学校有关的会议纪要、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十一)工程结算书原件应含工程量计算式、钢筋分析表、结算表、取费表、材料价差调整、材料询价表等结算编审依据资料,并应有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签字和初审审核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方式的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参见本办法第十五条施工准备阶段招标控制价审计的内容执行。

二、施工招标的审计:参见本办法第十五条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招标的审计内容执行。

三、工程变更的审计:参见本办法第十五条施工实施阶段工程变更的审计内容执行。

四、现场签证的审计:参见本办法第十五条施工实施阶段现场签证的审计内容执行。

五、竣工结算的审计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审查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竣工结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三)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四)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五)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变更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的情况。

(六)结算单价、费用标准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结算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七)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

(八)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计价的检查。

(九)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

(十)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方式的程序

(一)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单项工程2万(含2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2万(含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审计处组织内部审计,审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100万(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原则上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时限45个工作日。

(二)竣工结算的审计:单项工程2万(含2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初审。2万(含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审计处组织内部审计,审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100万(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原则上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审计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审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的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审计部门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若发现存在缺漏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计部门可要求补充或予以退回。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中的有关结算计价依据,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供。

(五)竣工结算资料审核通过后,审计部门予以审计立项,并委派审计组(人员)实施审计。

(六)审计组(人员)综合整理送审资料,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通过检查计算工程量、核定单价、相关的定额取费、施工索赔以及进行施工现场勘察、与工程管理部门交换意见等相关程序,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意见。

(七)若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无异议,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三方签署的审定单,及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价报告”;若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当采用协商、咨询等有效方法,予以进一步核实、研究。中介机构应对竣工结算审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八)审计部门签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论通知并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价报告”,交付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处等部门用以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和审计费用。

(九)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经过审计准备、实施、结论三个阶段,审计处原则上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审计要求

(一)工程管理部门年初应将年度建设和修缮工程立项计划、调整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处。

(二)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人员参与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有关研讨、论证会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上报前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

(三)审计人员参与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

(四)审计人员参与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技术交底、主要工作例会、基础工程(含隐蔽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审计人员参与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中暂定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定价工作。

(六)严禁以规避审计、规避招投标为目的分解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七)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配合审计处做好审计工作。

(八)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送审。当年需要结算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当年1130日之前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对未能按规定时间送审的项目,审计处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九)工程结算审计初稿出来后,审计处通知被审计对象进行核对,并在10日内核对完毕,超过30日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将所有结算资料退回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方在办理结算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审计凡核增减金额超过其送审金额(总价包干工程,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的5%时,由施工单位支付该项目结算的全部审计费,并承担核增减额10%的违约审计费。两项费用在结算时由财务部门从施工方工程结算审结金额中扣除。

第五章  风险管控和审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到审计必须参与的各阶段的重点部位、工序和环节,均纳入项目审计风险管控范围。风险关键节点主要包括:招标阶段、隐蔽工程、大宗材料及设备的进场检查与询价、工程签证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机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组在项目审计巡查过程中,发现工程管理部门或监理人员在各阶段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审计程序、工作失职和渎职等违法、违规现象,将情况向学校纪委报告,由纪委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予以追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理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送审资料的组织和送审,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审计过程中不再接受增加造价的结算资料。

(二)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的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处不接受审计。

(三)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学校损失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处核实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邵院政字〔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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