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邵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文件


邵院党字〔202324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附属医院党委,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

                                                                          2023313

 

 

  邵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1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力量,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或者信息化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工程、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明确审计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职业资格考试、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安排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绩效及决算情况;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中层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经济合同的审签、管理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学校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对因审计权限和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问题,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查证。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依照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原则上每5年实现对审计对象的全覆盖。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创新审计模式,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质量评价,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定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推进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的建立,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内部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同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绩效考核、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中层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中层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时,应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内部审计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经确认已经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邵院政字〔20135号)同时废止。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34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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