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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
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依
法治校和规范管理,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
部令第 47 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
〔2017〕3 号)、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
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湘委审〔2019〕1 号)、《邵阳学院内部
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
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审计的问
题整改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发现问
题所涉及单位,整改责任主体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
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
配合。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
工作。项目经费的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为该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 审计整改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