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邵阳学院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邵阳学院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审计工作,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提高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水平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51号)和《邵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邵院政字〔〕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用公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银行贷款、引进外资、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安装、装修、维修、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以及校办企业和联合办学由学校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项目等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实施,也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条  投资立项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学校审计机构通过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有否超出学校财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建设费用和各类预备费的估算是否合理,与类似已建成项目比较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工程建设风险等问题。

    第八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  勘察设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风险;勘察收费的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支付方式是否妥当;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二)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三)设计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支付方式是否妥当;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的审查

    1、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并及时得到被征用土地;

    2、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3、现场“三通一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

    1、施工单位招投标的审查

   (1)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有否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2)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3)标底文件的审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漏、错,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采取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时,审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审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4)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主要审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时是否对投标人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2、监理招投标的审查

   (1)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3、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

   (1)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受设计单位推荐厂家意见的限制;

   (3)投标单位对其内容澄清解释时是否对投标内容做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4)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4、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

   (1)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总包单位是否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欺骗建设单位;

   (3)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三)合同的审查

    1、工程合同主要审查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等,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工程造价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2、监理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监理的业务范围、责任及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和时间要求是否明确;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3、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新材料、新型设备的价格是否合理,专利权是否真实;审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

    1、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的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相一致。

    2、主要隐蔽工程的勘验应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机构参加,未经学校审计机构参与验收的工程应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勘验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审计机构应及时建议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并明确划分相关责任。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

    1、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进场使用前应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机构确认。“厂家、规格”与投标文件不同时,经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机构确认和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2、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没有明确“厂家、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机构共同对“厂家、规格、单价”进行核实,如果实际价格低于投标价格较多的,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定价和洽商确认;

    3、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不须招标的应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学校审计机构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

    4、主要材料及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机构应进行验收。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

   (1)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2)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3)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当实物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施工项目与施工合同不符、施工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在洽商基础上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据实调整。

   (4)未经学校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应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

   (1)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分析,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提出索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不同的变更方案进行测算和筛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审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价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且只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对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发生改变的,应相应调整其单价。

   (3)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既签量又签价、既签量又签消耗、既签单价又签总价的问题。

(4)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学校审计机构应及时核实和确认,对未经学校审计机构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审计机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三)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

   (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六)各类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

   (七)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八)设计变更、施工签证;

   (九)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索赔文件;

   (十一)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审查

    1、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2、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3、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5、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应执行相应的单价;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的,应参照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的,应重新确定项目单价;

    6、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7、审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主要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并符合勾稽关系要求,账表是否一致;审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审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3、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主要审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是否准确。

    4、结余资金的审查。主要审查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审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5、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应由学校审计机构委托。

第十八条  由后勤集团承接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由学校主管部门作出统一布置,出具施工图,明确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控制改造、装修的档次、规模,并对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以保证结算不超过预算。完工后承包方应如实绘制竣工图并提供签证资料。所有资料都必须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合同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工程开工以后,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必须变更的项目应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并确定变更的内容、面积、标准和造价。否则,审计部门在审计时对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

基建工程变更在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由基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维修工程变更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方在办理结算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审计凡核增减金额超过其送审金额(总价包干工程,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的5%时,由施工单位支付该项目结算的全部审计费,并承担核增减额10%的违约审计费。两项费用在结算时由财务部门从施工方工程结算审结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均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在终结审计前应当至少留足工程预算价15%的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二十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与结算资料存档。

(一)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核完毕,由审计处负责出具《邵阳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式二份,加盖邵阳学院审计处公章,一份财务报账用,一份审计处存档用;对于委托审计项目,则出具《邵阳学院基建工程结算委托审计意见书》(适应委托审计工程项目),同时附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确认表一份。

(二)学校审计处审核的项目,凭《邵阳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邵阳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办理工程价款清算手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凭《邵阳学院基建工程结算委托审核意见书》、《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确认表》、施工合同、委托协议的原件办理工程价款清算手续。

复印件和未加盖学校审计处公章的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及其确认表、“委托审核意见书”,不得作为财务报账付款的依据。

(三)基建、维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图或竣工图、隐蔽工程资料、变更会签单、工程量价计算等与结算造价相关的资料),统一由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存档。

(四)为维护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核严肃性和防止二次结算付款,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审核确认表,只能出具一次,丢失不补。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更不得对审计人员无理取闹、威胁围攻。学校有关人员不得串通被审方人员联手舞弊,谋取私利。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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