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我校的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17号令)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监督与评价我校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旨在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我校设置审计处负责全校(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及我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工作,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及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学校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执行内部审计岗位准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聘任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内部审计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所必须的脱产学习时间及经费,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校的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校中层干部、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七)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
(八)与学校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
(九)学校有关独立核算单位、部门的办学效益、经济效益的审计;
(十)对学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十一)学校各部门对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审计;
(十二)学校及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审计;
(十三)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帐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人员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人员提出经济处理、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予审计处必要的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权。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必须出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作出审计决定,经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审计报告的内容,经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在相应范围内实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内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国家及被审计单位秘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报告;
(七)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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