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邵阳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修 订)

邵阳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堵塞采购过程中的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校直各单位、附属医院等由学校出资的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包含2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审计监督的项目拆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审计。

第四条 属于公开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立项和管理审计。

1.物资设备采购是否纳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2.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报批、审批手续,有否无计划采购和盲目采购现象。

3.物资设备采购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第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审计。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标底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程序审计。

1.投标人是否具备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人标的物样本的送达和保管是否合规。

3.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

4.评标、定标的公平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第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审计。

    1.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文字表达是否严密,经济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3.是否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第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入库审计。

1.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包括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和有关的专家;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产品质量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货款结算审计。

1.产品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

   2.产品单价、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相符。   

   3.发票要素构成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三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审计部门有权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在物资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门要督促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履行合同的检查制度,共同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国家或学校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邵院政字〔20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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