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和行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4)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高等学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近期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本单位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书,组织工程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和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组织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和组织工程决算审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建筑工程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基础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自筹资金、贷款、捐款及其它资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基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分管基建、财务、审计等的领导及基建、财务、审计、设备(资产)、后勤、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勤政廉洁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第一节 建设规划的编制与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规划,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规范、标准,结合单位的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功能上先进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2 、注意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生态保护,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合理性。
3、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味。
第九条 建设规划的实施要坚持管网等基础设施先行,环保节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树立和维护建设需求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建设需求规划要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批准。一经批准确定,基本建设必须按照需求规划实施,如需调整,应按原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节 项目决策与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基本建设需求规划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基建投资建议方案(见附表1),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健全内部民主管理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在重大项目论证时,要多方听取意见,在经专家咨询评估和单位行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后慎重决策,防止因盲目建设造成浪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着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功能、资金来源、资源利用和能耗分析、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表(见附表2)。其中对资金来源的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⑴项目开工前2年的收入支出、债务风险情况及其主要构成;⑵项目开工后2年的收入支出情况预测和收支节余可用于基建的资金预测;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分年安排方案;(4)项目建设对学校财务状况的影响,如需利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应按规定作财务风险分析。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银监会湖南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四家每年发布的省本级教育部门高校银行贷款风险指数的通知规定,对处于高风险状态的学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第十四条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建设规模、性质和资金来源,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1、对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的建设项目,适用于审批制。项目审批程序为: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并同时抄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就技术、经济等因素对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函请省发改委批复。
2、对全部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资金且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核准制。项目核准程序为: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设申请报告报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按规定向省发改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省发改委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文件。
3、对全部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资金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适用于备案制。项目备案程序为: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设申请报告报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按规定向省发改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省发改委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文件。

第三节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建设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并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中标单位应根据中标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同时抄送省发改委;项目设计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的调整幅度如超过省发改委的项目批复文件(核准文件、备案文件)所规定的10%,或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需要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按原程序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报告,由省发改委行文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必须在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按规定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必须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节 招投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如实编制工程量清单,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概算控制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及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就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由本单位基建部门征求本单位审计、财务、纪检监察、法律事务等部门的书面意见。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再转包或肢解分包,并报建设行政主管机构备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第五节 工程施工与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足额支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在批准的工程概算内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投资。各高校应就有关变更问题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严格变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并将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节 工程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竣工验收后结算双方在5%的幅度内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同时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报送竣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按照“先内审再外审”的程序实施项目结算审计,具体是先由单位基建部门进行结算初步审核,再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其审计结论应经单位行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认定后方可作为工程价款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依法从快进行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节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及时认真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手续要齐全,财务监督要到位。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据教育部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及时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档案,及时归集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八节 基本建设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之前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分别报送项目上半年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报表(附表3),年底要及时报送全国教育基建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及基本建设决算报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工作制度和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奖惩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审计、财政等行政部门需对项目进行审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将定期对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下年度的预算内基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专项经费的安排挂钩;对违反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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