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珅亦;张呈;阮开欣;
实践中,委托创作合同的委托人主张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的诉求通常无法得到支持。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不可分离的传统理论导致诸多委托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与人身权归属不同主体,无论从权利归属还是作品保护上均存在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明确排除著作人身权不可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且存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及特殊职务作品在不涉及权利移转情况下由委托人原始取得著作人身权的推理,但对此适用应作出限制。
2021年02期 v.20;No.114 4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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