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璐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列举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但并未明确诸适格原告之间的起诉顺位。为应对由此造成的诉讼程序启动困难、诉讼资源分配不当和有碍法律体系内在协调性等风险,应当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起诉顺位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检察机关”,以提升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救济路径的实效性。
2024年05期 v.23;No.135 35-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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