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一;肖冬梅;
行业协会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扮演关键角色,但其作为原告参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时,其主体资格常遭质疑。争议核心在于行业协会的经营者身份、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竞争关系及直接利害关系判定。建议将从事营收性活动或服务的行业协会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基于特殊广义竞争关系判断竞争关系;只要存在直接、间接或特殊广义竞争关系,即可认定行业协会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有直接利害关系。
2024年05期 v.23;No.135 28-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