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叶梓;
当前司法实践对电子游戏规则案件的处理多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模式回避了电子游戏规则的可著作权性争议,存在保护强度过大、架空著作权法等弊端。因此,有必要适用著作权法破解电子游戏规则的客体认定困局。从符号学视角看,思想表达二分法在电子游戏规则方面不存在适用障碍,游戏规则的功能属于精神满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实用功能。总体上,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客体认定,应遵循“抽象概括法”分层模型,界定基础规则与具体规则,结合可感知性要件从整体界定表达并判断其独创性。
2026年01期 v.25;No.143 46-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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