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湖南省邵阳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与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范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和邵阳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支出预算及决算,并决策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参照《邵阳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基金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理财务工作,计划财务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须进入账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及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票据,票据管理需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捐赠,需按《邵阳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并报学校党委会通过后执行。支出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项,须按照邵阳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基金会核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各类支出应严格审批流程,确保支出内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业务活动支出指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产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实施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及保险,以及项目相关的差旅、物流、审计等费用,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承担。管理费用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行政人员工资等日常开支。
第十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按协议执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根据《邵阳学院经费审批与支出管理办法(修订)》要求进行审签和支付。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在合法、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下进行资金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资金运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后授权执行。
第十八条 保值增值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及暂未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可通过银行存款、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途径保值增值,投资项目之前需经可行性分析,并报请理事会审议后授权秘书处执行,操作严格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资产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基金会须如实答复,若违反协议,捐赠人可要求纠正或撤销捐赠。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有权监督捐赠资产使用情况,基金会秘书处会同学校审计等部门对捐赠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汇报,向捐赠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在通过湖南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另行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