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文件
邵院政字〔2018〕78号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接受捐赠的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邵阳学院接受捐赠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18年9月29日
邵阳学院接受捐赠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捐赠财物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财物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管理和使用捐赠财物,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主要是指海内外校友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其它社会个体和组织向学校捐赠财物的善举。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1.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2.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原则;
3.捐赠财物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捐赠的受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物捐赠受理部门为校友联络办公室,财物捐赠账务登记入账部门为计财处、资产管理处等,财物捐赠监管单位为校纪检监察室。各部门按各自分工具体负责捐赠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校友联络办公室每年向校友总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汇报捐赠的使用情况,负责汇集捐赠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五条 校友及社会各界所有捐赠资金,一律进入湖南省邵阳学院校友会账户,由湖南省邵阳学院校友会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第六条 对捐赠者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铭刻捐赠者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符合冠名条件和捐赠者意愿的,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冠名。
第七条 对校友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等),一律填《邵阳学院校友捐赠登记表》,由学校资产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友办备案。
第八条 对于校友捐赠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捐赠者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和建议,校友办及时向捐赠者报送相关材料。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需注销的,由校友办终止协议,报邵阳学院校友会审查备案,并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九条 除指定的专门项目、专门用途外的捐赠资金和实物主要用于
1.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发展
2.奖励优秀在校生
3.奖励优秀教师
4.资助在校贫困生
第十条 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募捐到的实物(教学仪器、实验设备、教学场地维护、教学行政办公用具、具专业特色的雕塑或标志性纪念物等)以及捐赠者指定的其他项目,可以100%用于各二级学院。募集到的捐赠资金,用于二级学院的基本建设和发展、奖励优秀教师或学生、资助在校贫困生等。但不能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接待开餐或用于劳务、福利开支发放。
第三章 捐赠方式、项目、受理程序和鸣谢
第十一条 捐赠方式
一、校友捐赠可以以个人、毕业班级、校友单位、各地校友会的方式进行。
二、个人捐赠可以通过微信捐赠平台网上银行直接转账至邵阳学院校友会户头,也可以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或直接交学校计财处,或与学校商议以适当方式进行。
1.网银或者银行转账收款单位:湖南省邵阳学院校友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
帐 号:43050165860800000016
2.来校捐赠。直接到邵阳学院校友联络办公室及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一办公楼411
三、单位捐赠一般通过网银或者银行转账或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商议以适当方式进行。
通过网银或银行向学校捐赠的校友请在转账票据上说明校友捐赠及捐赠者姓名、年级、所学专业以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
一、捐建教学楼、实验楼及其他教学建筑。
二、捐建或认捐校园道路、桥梁、树林、景观亭、人工湖美化工程、学生公寓室内家具等。
三、捐赠捐建教室设备、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或实验有关的室内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捐建图书馆内设施。
五、捐赠交通工具。
六、捐设教师奖励金、学生奖学金、爱心助学基金等各类基金。
七、捐赠者认为合适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受理程序
一、对捐赠基金和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实物的,学校派相关代表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学校计财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二、根据捐赠者的要求、需要开具票据的,邵阳学院计财处按金额开具财务票据。接受实物捐赠且捐赠者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
第十四条 捐赠鸣谢
一、所有捐赠个人、班级、单位将在邵阳学院校友网站和《邵阳学院校友通讯》刊物上鸣谢。所有捐赠将造册并存放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个人、单位、团体捐赠
1.捐资认捐建筑物、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校内景观、道路、桥梁、树林等,可以以捐建人或单位或团体名称命名。
2.捐资超过1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3.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三、对于提供捐赠的个体或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学校与其优先开展合作、项目共建等。
四、可以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