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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6-09-12 工作动态 邵阳学院党委组织部(党校)

 

 

 

 

邵院党字[2016]6

 

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着眼于培养造就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点在品学兼优的高年级本科学生、研究生、青年骨干教师、专家教授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的分布结构。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审批发展党员应当坚持“八个不发展”原则:

(一)没有突出的思想政治表现的不发展;

(二)不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的不发展;

(三)没有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的不发展;

(四)没有经过一年预备期考察的不发展;

(五)没有进行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发展;

    (六)手续不完备的不发展;

    (七)学生学习成绩在发展的当年有一科不及格的不发展;

    (八)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查清或党内意见不一致的暂不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教职工和其他人员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向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党总支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将其列入《入党申请人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指派支部委员或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要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经过六个月左右的考察后,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共青团员原则上在团委当年组织的团员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方式产生人选,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骨干教师,由党总支书记亲自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校、分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通过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通过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参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全面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入党动机、群众观念、业务工作情况和专业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表现情况,至少每半年写一份思想汇报材料交给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至少每半年做好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党总支每年12月要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并根据阶段性表现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采取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支部,党支部应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思想汇报等培养、教育材料报党总支,由党总支及时归入个人档案,以便新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对于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党总支要仔细审阅确认,并对其继续培养教育,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各方面表现优秀且已获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党总支(直属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校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应重新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时要严格把关。对于符合党章规定基本条件的发展对象,既要考察其综合素质、工作业绩、学习成绩,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态度和立场。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条件,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学生列为发展对象。不能简单地以考试分数划线,防止突击发展党员。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将其列入发展计划。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发展。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也可由党总支、党支部指定。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总支、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和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以及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不及格的,均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下达的指导性发展计划。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达到《党章》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教职工和学生特点,具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入党目的明确,动机端正,树立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言行上与党保持一致,有突出的思想政治表现。

    (二)工作成绩显著。教职工要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后勤等各项工作中做出贡献,为人师表,治学、治教严谨。学生要在校风学风建设、创先争优、履职尽责、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中表现出色。原则上应是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主要奖项(如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甲、乙、丙等奖学金等),或获得两次校、系级及以上单项奖。

    (三)思想品德优秀。为人正派,维护团结,助人为乐,有奉献精神,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入党前原则上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或班级排名前35%以内。

    (五)发展入党的学生必须为在校在籍的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校外发展入党的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支部委员会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优秀团员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班主任书面推荐意见、函调材料、综合政审材料、获奖证书、自传等材料进行严格初审,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复审,党总支严格按照材料规范要求进一步审查并进行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党总支(直属支部)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团组织推荐等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等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党委组织部呈报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的签名。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委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党委在审批前,党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谈话内容:着重了解申请人政治信仰是否坚定,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入党的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目前存在的主要优缺点,下一步努力的方向等,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党总支(直属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其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讨论决定后,报党委研究,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查后,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将新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直属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和学习的情况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填入《预备党员管理、教育考察登记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转正前,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要以测评的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党总支(直属支部)审议,党委组织部审核,并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同时进行群众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转正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了解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情况,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转正申请等有关材料;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总支(直属支部)进行审查并公示;党委组织部审核,党委审批。

党支部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进行票决。

    第三十八条 党委对党总支(直属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要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组织部将审批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书面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恢复书面申请之日起的预备期,与出国前预备期考察时间累计达到一年时间的,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委组织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认真审查所有入党材料,经认定后,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并将《党员通知单》发至党总支(直属支部)。如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发展程序不符合要求,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预备党员档案管理。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将入党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等)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委组织部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能,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各二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委定期检查、抽查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及建档情况,并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总结,于学期结束前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要重视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发现、总结和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组织员、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相关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委组织部严格管理,统一发放,建立发放台账,做到一人一号。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邵阳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邵院党字〔2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