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纪、作弊处分分为以下五个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一般违纪行为认定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擅自分拆考卷,有作弊企图者或多要、多答试卷者;
6.干扰考试工作人员工作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座位;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0.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11.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一般违纪行为。
第四条 学生严重违纪行为认定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1.在考卷或答题纸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者;
2.在考场内、外为他人提供作弊机会,或协助他人作弊但未构成作弊结果者;
3.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6.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7.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一般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学生作弊行为认定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作弊行为: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5.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7.在桌面上或周围的墙壁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8.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9.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10.试卷答案雷同;
11.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1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者给考生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13.组织团伙作弊;
14.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行为;
15.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16.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 对学生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如下:
1.对有一般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对有严重违纪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邵阳市卫生学校学生考试管理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学生有第五条第11-15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考试一般违纪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作弊行为引起严重后果者或考试严重违纪、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无故缺考或迟到未准进入考场、违纪被清出考场和作弊的学生,本门课程成绩不予记载,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第七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邵阳市卫生学校考场情况登记表》,详细记录违纪、作弊情况,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掌握好证据,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当场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监考记事内容,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将其清出考场。对学生违纪、作弊使用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监考人员应于考试结束后将暂扣物品交教务科并填写考试违纪告知单,教务科应于考试当天将暂扣物品、考试违纪告知单下达学生所在班级。
2.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监考人员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教务科,并可进一步提出申诉。
3.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作弊行为,在做出处分前,学校必须经过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等以及事实情况。调查材料经核对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4.学校在查清事实后,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教务科报主管校长审批决定后,由教务科下达处分文件。对于拟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科提出处分建议,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5.处分文件下达后,学生科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被处分学生。
6.教务科要将违纪或作弊学生的调查材料、处分登记表、处分意见等材料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